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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政府机关、教育单位要将普通话作为必要语言学习,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摘录如下: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 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