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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二)有四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三)有按市场价格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四)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增加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范围的,须具备前款(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条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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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建设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要求的注册资本(北京市最低1000万元);2、固定的经营场地;3、资质要求的技术人员(建筑、结构、水、电、财务、房地产经济要求5个以上中级职称,不得兼职);4、两个以上股东;5、如果是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必须取得外资委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