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的规定中有一条辞工必须要一个月前审请,并且本月工资要一个月之后再回工厂拿,请问各位这是合理的吗?应该妥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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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之规定,即使工厂有辞工后当月工资要一个月之后再回厂领取的规定也是因其违法而无效,如果员工离开原单位10天之内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就此申请仲裁(请注意,要有有效证据),用人单位则会因此构成无故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依法申请得到除工资外的相当于工资数额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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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全理的,但现在很多厂都是这样的。就算你到劳动局去告也没多大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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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和辞退都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这是劳动法规定的,但是工资的话是可以在五天内结清的,这也是劳动局规定的。你可以先和单位好好商量一下,如果真不行的话那只好找劳动部门出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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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和辞退都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这是劳动法规定的;至于工资一个月以后结算,是不合理的。但广东这边好像很多厂都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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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工厂的规定比较合理,前提是开除你也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工资要大家一起走帐,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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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这样的规定,干脆,去开太一顿,这个月的工资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