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别人钱款5000元,后被人检举,遂被检察院以贿赂罪提起公诉,但审判是发现该5000元中有五十元假币,而且此人还没有其他严重情节,辩护律师咬定这50元不是钱,因此其接受金额应为4950元,不构成犯罪。请问这该如何判罚???附: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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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当然要以实际的金额来计算。试想一下,如果全部5000元都是假币怎样?本律师认为,这个问题不能用认识对象错误理解,因为,在接受被人金钱的时候,绝对不是一张一张给的,也就是说受贿人根本没有机会识别每一张人民币的真假。如果受贿人收受的是一张名贵的字画,但是这张名贵的字画是假的,而受贿人却并不知道。我们可以比较这两种情况,二者是有明显不同之处的,后者可以构成对象不能犯,前者则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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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按照5000元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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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案,主观方面犯人显然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也发生了非法接收他人财物或索取财物的行为,,故意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是成立的. 这五十元并不影响最后的定最量刑;关键在于被告的犯最情节,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可见在被告犯最情节较轻的情况下最后的结果是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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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50元假币计入,总计5000元.用5000元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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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个问题回答了,补充下,该5000元是个整体.并非是4950+50,所以50元假币不是特定的,不影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