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因为涉嫌在异地工作期间职务侵占被警方刑拘,而七天后按正常情况应当逮捕,然而不是这样是被监视居住,(我们是别人出拘留所打电话过去其家人才知道的)到今天已将近一个月,具体办案人员没有通知其家人其已被监视居住,又以没有时间为由不让 &师见当事人,请问警方这样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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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由此可知,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我们认为,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场所;而行政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场所,行政拘留是一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如果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羁押。所以,对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为监视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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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在采用监视居住时,应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写明接受监视的内容与应遵守的规定;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读,由其签名或盖章;将《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和被监视居住人一并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监视居住一般在犯罪嫌疑人住所或指定的居住所执行,在此期间,公安机关不能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律师与其见面,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律师会见。公安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