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6日,车主黄某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12月31日,黄某驾车将一个横穿马路的7岁行人撞伤,经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经交警支队认定,黄某承担主要责任,死者承担次要责任。事后,法院按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判车主赔偿死者7万5千元(不包括医疗费),而保险公司只认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而非强制性保险,只按旧道路交通安全法赔付2万9千元整。 请问法院是按新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5.1施行)来判,保险公司是按旧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赔,两者互相抵触。车主认为保险公司赔付太少,如果起诉保险公司,我们要用什么理由来答辩。 请问此事该如何解决?请有关法律专家给予指点!或有更好的建议可发邮件至邮箱:sean001@ 本人在此衷心感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