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我们县里有个人L(我朋友的亲戚)自己开餐馆,有一天有一帮人(几个不知道,4个以上吧!)来吃饭,吃完后对方不付钱,于是起了争执,对方人多围住他打,L急情之下拿出一把刀自卫,对方一人当场死亡,之后L潜逃他乡(L家人也联不上他,只有他偶尔联系他家人),请问这种情况下,L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另外时隔几年此案取证会很困难,请问L如果自首会不会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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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证据,事实难以澄清按国内类似案例的判决情况,L仍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且由于对方人数众多,就举证来说可能对L很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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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正在实施的严重暴力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不是属于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主要看当时公安机关的立案侦察情况及现场证据、证人证言等。不管怎样,自首是法定减刑情节,且有利于案件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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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在一帮人吃完后不付钱,引发的争执中,因不堪对方人多围住他打,情急之下拿出一把刀自卫,致对方一人当场死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在事发后L潜逃他乡,使得公安机关正确认定案件性质、及时破案,带来很大被动,也使自己罪上加罪。 L的情况符合《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的防卫过当,但L因为不懂法,担心法律惩罚而逃逸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为了L早日结束颠沛流离的逃亡生涯,也为了免除家人的牵挂,建议在L偶尔与家人联系时,奉劝他及早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毕竟L是在遭受多人的不法侵害时,不得已作出的超过正当防卫限度的举动,相信公安机关,乃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量刑时都会注意到这个情节的。假如“L的儿子在L走后正好赶到,被抓,为了保L他说是自己杀的,但警方最后确定不是他杀的,但在没定罪的情况下被关一年多,最后花好几万保释出来”属实,那么公安机关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排除L的儿子可以提起国家赔偿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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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证据,当时的证人是怎么表达的.如果当时对方是正在行凶的严重暴力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不要坐牢,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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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知道当时有没有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了没有?公安机关对此有否结论?这些对你所提出的问题起决定性的作用?二、如果当时对方是正在行凶的严重暴力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不要坐牢。三、见刑法第20条。我是律师,若仍有疑问,可给我发信息,愿提供无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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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证据,当时的证人是怎么表达的。毕竟三言两语无法表达当时的状况。还是自首吧,因为在一些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里面,使得对方死亡,仍可构成正当防卫。但如果是故意伤害罪里,则不可无限制的正当防卫。L应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潜逃在外,即使时隔几年,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坐牢在所难免,自首,就可以量刑上得到从轻、减轻或免除吧!不过请个好律师;赔偿对方相当金钱,让对方消气,使得对方不往死里整,就好办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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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至死这个罪名是定了.现在只有在过失和故意两点上做文张了.如果是过失情节,再加上投案自首,用不了几年就出来了.防卫过当过失伤害至死的稀望大.劝他自首吧,要知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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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多人围攻是法官可以考虑的情节,但对L行为的定罪性质没有影响。L不是正当防卫。自首吧!不要指望“取证困难”会抹去其罪行!畏罪潜逃可能会加重其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