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涉及到农村的习俗和老辈的事情。我们一姓在村里已经很少人了,几个爷爷辈在解放前都去了东北谋生,老家留下一个远房的爷爷辈的和我爷爷。那个远房的爷爷只有几个女儿,女儿出嫁后在农村的习惯远房爷爷的房产等东西会有本村的近亲属男性接受(在他后来生病的时候,我爸爸也承担了类似一个儿子的义务)。不过远房爷爷走得时候,也没有实行什么房产证等的东西,在后来国家实施房产登记制度后,爸爸也没有什么意识,那一处房子现在没有房产证,请问这些房子怎么处理?是归我那个爷爷的出嫁的女儿还是村里的公用建筑还是我们家?去年村里来说在哪一块地上修一个撵子,特意来过我们家跟奶奶商量,征求她的意见。我也持不准这个事情是如何合乎法律和情理。请教老师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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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