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罪犯甲是在北京作案,在上海落网,而他是广东人,那么最后判刑后的服刑地应该是在哪个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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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罚的执行,由审判法院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监狱或其他机关执行。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刑罚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不同的刑罚,会有不同的执行机关。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象你所讲的这种情况,罪犯甲的审判机关应该是北京的人民法院。如果刑罚不是十分严重,其服刑地一般在北京地区的某监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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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地的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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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在北京的某监狱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