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严重违犯厂规,被处予解雇,厂方将其解雇后并扣除他半个月的工资.请问:厂方做法是否正确或可行?是否有违反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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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是正确的,但扣除半个月工资的做法不妥.建议处理好扣除工资与承担赔偿的关系.不要采用扣除工资的做法,而采用承担赔偿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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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可行,但不应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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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如果员工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则厂方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但应对合同有效期间的工资进行清偿。另外该厂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