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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给人印象最为深刻的不是那些不痛不痒的所谓义务,而是它的提取管理费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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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久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2、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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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久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2、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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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久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2、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