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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江苏的规定是:纳税期限:企业按季缴纳,个人按半年缴纳。凡按季纳税的,一年分四次组织征收;凡按半年纳税的,一年分两次组织征收。其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特别指出:对于房产出租取得租金的,在收到租金时按租金收入的12%(用于居住的按4%)缴纳房产税,对一次取得数年租金的,可考虑按年缴纳房产税,但必须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出租部分的房产不再按房产余值的1.2%征房产税了。对于按季缴纳,是在季度内,还是在季度末(即季度结束的下个月)缴纳,目前尚有争议,但总的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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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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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采用从价计税。计税依据分为按计税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房产税的税率B。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C。应纳税额的计算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D。若干具体规定1、新建房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建成之日或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2、投资联营房产的,公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不担风险的按租金3、融资租赁房屋的按房产余值征税4、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交5、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E。房产税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的规定,将现有房屋的坐落地点、结构、面积、原值、出租收入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F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一般规定按季或按半年征收一次。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企业交纳的房产税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都应在企业管理费用等科目列支。企业计提房产税时:借:管理费用---房产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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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在每年五月份和十一月份交纳。对新建房屋,自建成验收次月份起征税。未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应自使用次月份起征税。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其房产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外省市驻津单位无论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本市所在区、县税务机关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