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识,我国立法执法程序应该是分开的。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具有立法权,而我们的人民政府应该是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行使司法权。可是,现在走在公众视野里的一些典型案例,让我对此感到迷惘,是不是有的东西搞错了。 在制定电信法的时候(这部法律不知道有没有出来,据报道因为部门利益斗争已经难产多年),对电信法草案的起草是由国务院的有关部门比如说信产部,发改委来起草的,然后再部门之内审议通过,再在国务院常委会上审议通过,而且只要这个地方通过的话,这部法律基本上就算通过了。最后要不要到人大去转一圈我也搞不清楚,至少媒体没有提及此事。 现在的直销法,有关信息也已经流传了好多年。据说马上就要通过了。程序也是和上面相似,部门-〉国务院常务会议-〉。。。。 政府一直都在喊依法行政,这个自己制定法律自己执行的习惯是否是法律赋予的?象这种缺乏各方意见情况下自己制定自己执行会不会造成法律有失公正,偏袒局部利益?我们的人大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请专业人士谈谈你们的看法,谢谢!
热心网友
虽然规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是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不可以参与立法工作而立法工作与我国法律中的立法权是两个概念一个是国家的立法的活动另一个是确定法律的权力
热心网友
呵呵!看来上面的那一位是刚刚学法学吧?嘿嘿!怎么说呢?我觉得你对我国立法程序的理解有一些错误。法律仅仅规定了立法权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但是由于法律并未对于立法权的主体,内容等作具体规定立法法也仅仅是一个程序的规定所以通俗地说,虽然规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是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不可以参与立法工作而立法工作与我国法律中的立法权是两个概念一个是国家的立法的活动另一个是确定法律的权力因此你上述的问题完全可以看作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无不当。祝好!如有异议欢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