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十几个人组织了一个合伙企业,在工商局已注册合伙协议也经过了公正,都以出资并由出资证明。一年之后发现更具行业的特殊规定(一个暂行条例)有10人没有合伙人资格。现在有资格的人先把这个企业据为己有。我想问一下在此之前企业的财长是不是应该归我们十几个人共同所有。不经过所有原合伙人的同意是不是不能变更合伙协议。我们的企业是不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他们要强行变更我们是不是可以起诉他们非法侵占我们的财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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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有效,关键是看你们有没有出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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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是合法有效的。由于特殊原因(如参股人是公务员不能经商办企业)个别人员不能参与经营,就应当依据协议进行清产核算,或退回股金,其他人员无权占有它人财产。他们要强行变更,你们可以依据协议到当地的工商部门申请中止变更手续,并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起诉。因为对于合伙企业的变更,所有合伙人都必须到场签字才能有效,反之,也可以诉工商部门违法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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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违反了暂行规定,且暂行规定是适用于你所在地成立合伙企业合伙人必须具备资格问题的,该合伙协议至始无效,则合伙关系自动解散,则合伙人投入的合伙财产在清偿债务后按照出资比例退还给各合伙人,如果有合伙资格的人强行霸占不具有合伙资格的人的财产,那属于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的行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产,造成损失的,还可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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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不清不楚,要问问题,又遮遮掩掩,怎么帮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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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例规定?什么人没有合伙资格?要看这个条例是否与合同法有抵触,若没有抵触,则或许合伙协议为无效协议或部分无效协议,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一般是恢复原状。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