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委托甲方进口一批货物,由甲方向A银行申请开具远期信用证,外国出口方备货装运,并将全套单据通过银行传递至进口方A银行,A银行审核后,全套单据交给乙方,并于信用证到期后,划传甲方开证时全额保证金作信用证付款。付款后,乙方获得物权凭证而不支付甲方货款。甲方将A银行及乙方诉至法院,法院终审甲方胜诉,只是对于赔偿金额尚未确定,请教各路国际贸易高手,对于此部分赔偿,如何界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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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申请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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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界定很清楚,A银行没有做好信用审核的工作,全部责任在第一层的关系中应该由A银行全部承当.也就是说.甲方向A银行讨要全部的货款.但是A银行可以通过当地的法律向乙方进行追索.成功不成功就看当地的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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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甲方开得证,银行为何把单据给乙方?可以控告银行除非合同另有规定,那就要具体分析,我觉得你可以把情况讲得再仔细点,我做进出口业务十几年来,也有过一些业务纠纷,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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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无责任,这是甲与乙之间的合同纠纷,与信用证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