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省的a企业中标一个工程,施工地点在A省的a市。为了保证工期,a企业将其中的一小部分建安工作承包给了B省的b企业。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a企业把合同金打到b企业账户,b企业在当地即B省b市开具了建安发票给a企业。请问民生同志,a企业取得的这张发票是否可以下帐?b企业必须在a市开具发票才行吗?税金不是都交给国家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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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营业税条例中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有专门的规定。 营业税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由于建筑施工工程项目所在地为A省的a市,根据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承包工程施工作业的纳税人,应当向a市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建筑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费。并应当取得和使用A省的a市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建筑劳务统一发票。至于B省b市开具建安发票给a企业,根据税收征管方面的规定是无效的。因此,A省的a市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纳税人不得作为帐务处理的有效发票。 A市和B市所征的税款固然都是国家的税款,但国家的税收征管和财政收支分配是有序运行的,没有规矩也就不成方圆。要不然,整个税收征管秩序和财政预算收支管理就会乱了章法。其中的道理,想必是不言自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