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自建两层房屋,原房产证是父辈姓名,父母去逝后,第一层应该属于兄弟共同所有(父母遗产),第二层是兄投资所建,由于兄长及其家人长期在外,其弟独自将房产证更名为他本人姓名,其房产证能成立吗?其兄应该如何才能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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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于房产证的效力问题。 登记权利人并不当然就是事实权利人。我国实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构成了我国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制度载体,一般情况下,在法律上首先推定登记权利人就是正确的事实权利人。然而,只要不动产登记这件事由人来完成,就必须承认存在登记错误的可能。我国已经“部分地”建立了更正登记的制度,主要是登记机关认为是自己的原因造成了登记错误,经过公告,登记机关主动(对当事人来说属于强制)予以更正登记。另一种情形是,申请更正登记,当事人——包括登记权利人、事实权利人、第三人——可以基于足够的、有效证据证明事实权利人的确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的事实,申请登记机关予以更正登记;目前这项制度在我国尚不完善。 所以,这里的房产证这更正登记前在法律上推定为有效证件,但可以基于一定事实和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其兄的维权问题。 本案中,房产登记部门存在过错。原房产证是父辈姓名,父母去逝后,房产登记部门竟然在原产权人没有确认或到场的情况下、也无其他法定手续(仅就你所说的情况看),就办理了变更手续,因此房产登记部门存在过错。可以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行政诉讼途径,促使登记机关主动办理更正登记。本案中申请更正登记,似乎难度较大。如果上述更正登记得以实现,其兄的权利自然得到了维护。(行政复议途径、行政诉讼途径,可能存在时效问题) 或者,直接到法院民事起诉。诉讼标的确定为请求解决遗产纠纷,因为根据你所说,原房产证是父辈姓名,父母去逝后,第一层应该属于兄弟共同所有(父母遗产但却未进行遗产分割。将诉讼标的确定为请求解决遗产纠纷,对于维护其兄的权益而言,是一个诉讼技巧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维护其兄的权益的问题一定同时得到解决。然后凭法院判决,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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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弟弟的行为不对,直接到法院民事起诉。诉讼标的确定为请求解决遗产纠纷,因为根据你所说,原房产证是父辈姓名,父母去逝后,第一层应该属于兄弟共同所有(父母遗产但却未进行遗产分割。将诉讼标的确定为请求解决遗产纠纷,对于维护其兄的权益而言,是一个诉讼技巧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维护其兄的权益的问题一定同时得到解决。然后凭法院判决,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更正登记。哥哥要找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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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产权证上是你父亲的名,这房产就属于你父亲的遗产,对这房产的权属的纠纷属于遗产继承纠纷,弟弟擅自改名,应认定无效。哥哥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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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弟弟一定是采取了弄虚作假的方法,瞒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房产证。 其兄完全可以以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被告,其第为第三人,打行政官司,要求撤消该房产证。 关于时效,应当是你知道被侵权时起算,如果房地产部门没有通知发证的事项,其兄完全可以以才知道发证事实为时效的起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