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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回购交易实际上是一种以国债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国债回购交易是指资金需求方(融资方)以所持有的国债现券作为抵押,通过证券交易所向资金供应方(融券方)借入资金并按期还本付息的融资方式。国债回购交易的主体由融资方和融券方两个交易主体构成。融资方是指放弃一定时间内的国债抵押权,获得相同时间内对应数量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以购回国债抵押权的方式归还借入的资金,并按照交易时的市场利率支付利息。在交易时做买入申报。融券方是指放弃一定时间内的资金使用权,获得相同时间内对应数量的国债抵押权,期满后,以卖出国债抵押权的方式收回借出的资金,并按照成交时的市场利率获取利息收入。在交易时做卖出申报。 凡是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现券,均可用作国债回购的抵押券,国债回购一般实行百分之百足额抵押制度,有效控制风险。并且,为方便投资者,实行了标准券抵押制度。所谓标准券,是指交易所对回购交易抵押的国债现券,实行标准化管理,即不分券种,统一按照面值及其折算率进行计算成员单位国债回购结算主席位持有的现券量可作为抵押券,也称为标准券。 国债回购是比较好的融资手段。为了融资,证券公司会同客户签订委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客户把国债委托给证券公司营业部,进行国债回购交易,而到期后证券公司返还国债,并给予一定的收益。具体过程如下: ①投资者同券商营业部签订委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投资者把营业部的资金账户里面的资金和国债委托给营业部进行管理。 ②合同到期,券商把质押解冻的国债返还客户,并给予超出国债收益的一部分收益。 ③券商进行国债回购业务,在回购期初,客户委托管理的的国债被折算为标准券,保存在登记结算机构。在回购期间,这部分国债被冻结,券商放弃国债抵押权,同时获得相同时间内对应数量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以购回国债抵押权的方式归还借入的资金,并按成交时的市场利率支付利息,抵押的国债解冻。 ④回购期初,融券方放弃一定时间内的资金使用权,获得相同时间内对应数量的国债抵押权。回购期满后,以卖出国债抵押权的方式收回借出的资金,并按成交时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对于融券方来讲,国债回购实际上是购买一种短期国债的行为。 ⑤在回购期间,券商放弃国债抵押权而获得资金后,可以进行其它的投资,或者再拆借给第三方,回购期满时,收回这部分资金。 我国国债现券实行一级托管制,企业债券实行二级托管制,国债和企债的标准券实行二级托管制,回购业务在以标准券质押情况下实行二级清算。由于二级托管和二级清算应建立在经营者诚信和监管部门有效监管的基础之上。我国现行二级托管和二级清算均在证券公司内部进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即便是一级托管体制下的国债托管,由于投资者交易和清算在同一证券机构下进行,也存在被挪用的可能。 在上述国债委托管理的整个过程中,对于融券方(出资方)来说,风险很小,因为融资方借入资金必须有足额的国债进行抵押,融资额与抵押国债的市值不能归还所融资金,交易所可以将融资方抵押在登记结算公司的足额国债拿到市场上立即变现。 实际上,整个过程的主要风险一般会存在于⑤这一环节,券商把融到的资金拆借给第三方,或者进行其它的用处,如果一旦在回购到期时还不能归还资金给融券方,客户的质押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国债就不能解冻,甚至有被变现抵债的危险。而券商也会因为欠库而受到结算公司的处罚,而对于客户来说,委托管理的国债也就存在收不回来的风险。近来证券市场爆发的证券公司违规风险主要就是由于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国债,用于国债回购融资,使自营业务极度放大,随着股市的大幅下挫,最终亏损放大,超出自己的实力,导致无法清偿造成的。 此外,还存在第二种国债委托管理方式。客户和国债回购融资方达成委托国债管理协议,由证券公司监管,完成实质上的国债持有方和融资方之间的挪用。它也是--种挪用客户保证金的形式,只不过在未发生清偿困难时不容易暴露而已。 所以,整个国债回购的风险主要就存在于融资方在回购融资成交后,因托管数量小于融资数量,或者因卖券行为导致库存减少,或者因为记账式国债未经回购登记即用作回购抵押,或因国债现券折算后比例下调等等原因均会造成回购抵押标准券不足。如果产生这种情况,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将依其清算制度,以卖空国债现货的规定对融资方进行处罚,同时客户的国债也就拿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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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国债现货佣金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国债现货经手费为100万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100万以上每笔10元。其中佣金由会员单位收取,经手费由交易所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