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他前妻离婚时,他们一人分得一套房产.但其前妻在离婚协议上注明我丈夫分得的那套房产的继承权归他们的婚生子所有,当时我丈夫未有异议.我想知道这样的注明是否和婚姻法抵触,我还能够拥有这套房产的共有权以及继承权吗?如果因为买了新房而卖掉那套当初分得的房产,那离婚协议上的注明还有没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