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继承纠纷问题: 我父母有住宅一套,子女三人,(一姐一弟,我为二女儿),因父母一直由我照顾,其父母曾立下遗嘱并通过司法公证该住宅产权归我所有。二年后其父母又召集三子女协商分家析产,将此住宅按当时市场价,定价9万,分给3子女共同所有,若谁居住使用,谁出资6万元,分别付给另两个人各3万元。当时关于协商由谁使用该房屋时一致同意,以小排大,选择是否使用该房。我弟弟选择不居住该房后轮到我选择,因为原来有遗嘱公证在先,我认为反正房子已经给了我,并已经公证,于是我便拿出6万元现金,分别付给姐弟每人3万元,当场点款签名,按手印协议生效。同时有第三方证明人在场,同时也在协议上签字。因我付给姐弟钱后,家中生活困难至今无力办理过户手续。父母怕以后为该房产纠纷,同日同时在协议签名后又自书一份。本来该房的归属已有父母的公证书,房屋产权归我。但当时:第一,不愿为房子让父母生气;第二,我也不懂法律。所以在公证后的协议时又将属于自己的房子,又自己掏自己的腰包,自己购买自己的房子。 其后,父亲生病住院,且病情严重,头脑不是很清楚,在此情况,其姐弟二人,在我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迫父母再立遗嘱,将我已掏钱购买下的此房又立遗嘱,又将此房分三子女共有,每人一个屋。 父亲去世后,母亲一直居住在我所买购下的该住宅内,由我和姐姐二人共同照顾母亲,(其弟几乎从未照顾过),针对母亲赡养问题又有争议。母亲就赡养问题提出上诉(告三子女),但同时又提出继承纠纷(即我已购买下的该住宅)。 请问:1、该住宅有遗嘱公证在先,分家析产协议在后。虽然都是给我,但两者是否矛盾?哪个为有效的?2、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再立遗嘱,哪前面的遗嘱公证及分家析产所签的协议是否还有效?3、父亲去世,该住宅还未办理过户,母亲是否有权提出再次分割我已掏钱购买下的该住宅?4、若母亲有权提出再次分割该住宅,哪分家析产所签的协议及我所付给姐弟二人的钱,又如何处理?5、姐弟二人是否应从我手中买回原有的产权,其母才可有权提出再次分割?6、我是否有权不“出售”从姐弟二人手中买回的产权?7、若我不“出售”产权,其母亲是否仍有权分割该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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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有不同内容的遗嘱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遗嘱人死亡前对其财产仍有处分权,时间在后的效力优于时间在先的效力,因此析产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的效力。2、遗嘱人可立新遗嘱改变旧遗嘱,但析产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条件成就时生效,是不随意撤销的。3、析产协议是你父母共同的赠与行为,你父死亡后,你母亲不能再要求分割该财产,但前提是你们须按析产协议的附随条件,对其尽赡养义务。对于是否过户,是国家公法对财产管理人和所有人的限制,与此无关。4、如你母亲重新提出分割财产,你们一家人须重新协议,协议不成,仍须按原协议执行。5、如非重新达成协议,则无须存在这些问题。6、你有权出售你已取得的产权。7、你不出售你已取得的产权,只要你对你母亲尽了法定的赡养义务,她就不能提也分割财产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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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几位的一件很有道理,通过法院宣判可以一劳永逸,但是,还是建议你找一个律师朋友,找齐现行法规条文给你的姐弟看,最好不通过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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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家和遗嘱是两个概念。立遗嘱继承是继承关系,由继承法来调整;析产分家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它应当确定为赠与关系,由民法来调整。立遗嘱继承与析产分家都是你父母的意思表示,但应当以后一个意思表示为准,因为当事人有权改变其前面的意思表示。2、析产分家后,你按照全体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然主要是你父母的意思表示)和协议将你父母赠与给你姐、弟的部分买了下来,虽然未办理房产过户,但只要有证据我想法院会支持的。3、在你父亲住院期间,你父母又立遗嘱将已经分家的财产作为遗产,我认为是不合法的,赠与关系是单方法律行为,而且赠与标的物只要转移,就不能撤销。由于这个案子的赠与物是房产,你父母还在房子里住,因此,这个标的物应当从分家合同生效和你交钱购买其他两人产权开始为转移时间。4、你母亲对已赠与出去的标的物,再没有行使权力的能力,所以再对此房产提出继承问题是不适当的。当然,赡养的问题归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调整,你们应当主动照顾老人并提供一定的赡养费。这是我个人的理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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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公证的是遗嘱,而在分家析产时,父母均健在,所以遗嘱当时并未生效,且分家后,你已将钱给付另二人(实际履行),所以,分家析产有效;2、后来再立的遗嘱不能与公证遗嘱抗衡,无效;3、你未办理产权过户,需要去补办过户手续,母亲不应再次分割房屋;但因分割财产时未保留母亲的份额,如果母亲晚年生活无着,那以前的分割行为可能被法院认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