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公司起主要用料是镁、锌,在日常生产会有大量的料渣产生。为了充分利用这部分资源,该公司将料渣同其原材料供应商换取可用的原材料,简单来说就是用100单位的料渣换取100单位的原材料,但由于料渣的价值显然是低于原材料的,故100单位的料渣只能换取60单位的原材料,两者之间相差40单位原材料的金额及100单位料渣的加工费金额(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由供货商开具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它。 上述行为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以物易物”行为?该公司是否需作“视同销售”处理并计提相应的销项税额?
热心网友
典型的偷税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