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热心网友

关于行政补偿的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责任说。这种观点又分为行政责任说、法律责任说和民事责任说三种。持行政责任说的有如:1、行政补偿,又称行政损失补偿,是指因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依法由前者对相对人所受之损失予以弥补的责任。2、行政补偿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责任。 (二)义务说。义务说也可以称为“法定义务说”。 (三)行为说。“将行政补偿作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看待,将其纳入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加以研究更为科学。” (四)折衷说。折衷说认为,“行政补偿性质应当界定为:既是行政主体一种特殊行政责任,也是行政主体一种补救性具体行政行为。”

热心网友

对行政补偿的性质存在许多争议。关于行政补偿的性质,目前我国学术界主要存在如下四种主要观点:1.行政责任说,认为行政补偿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依法由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所受损失予以弥补的责任。2.特殊行政责任说,认为行政补偿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责任,其特殊性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①该责任不以违法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其合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依法负损害补偿责任;②该责任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其无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要对相对人依法负“无过错责任”;③该责任不以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并非无因果关系,只是补偿时不深究因果关系),对于法律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对损害负“结果责任”;④该责任也不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侵权行为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特定相对人因公共设施或为社会公共事业而蒙受的损失要依法负“公平责任”。3.补救性行政行为说,认为行政补偿是基于行政机关的一种“积极义务”而实施的补救性行政行为。4.法律责任说,认为行政补偿是国家行使公共权力非过失责任中的中断“社会义务面前平等原则”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