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未成交损失谁承担?
热心网友
在股票交易中,股民经常碰到这样的怪事:自己的申报价格曾在盘中出现过,可最终却没有成交。他们不禁心生疑问:“这样的损失谁来负?”根据沪深交易所“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交易原则,价位合适不一定就能成交。所谓价格优先是指买进申报,价格高的优先于价格低的;卖出申报,价格低的优先于价格高的。时间优先是指在相同价位上的申报,先申报者优先满足。在计算机终端输入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收的时间顺序排列。所以,从委托、申报到撮合成交均需要按上述原则排队等候,价位合适股票未成交的情况也会时常发生。有时由于电脑故障或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的失误,也可能造成股票不能成交,由此造成的损失能否追偿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电脑故障属不可控制风险,股民向券商索赔缺乏直接的法律法规加以援用,取证和举证难度都很大。在人工委托中,因券商工作人员失误给股民造成了损失,这样的损失是否由券商承担,应根据券商和股民事前事后各自的行为来判定。如某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在1996年10月24日开市前受理股民梁某的委托,以ll.7元卖出800股“华联商厦”,当天有此价位,但末成交,后经查明是工作失误造成的。直至第三个工作日即10月28日,股民在知其末成交的情况下,第二次以同样的价格卖出同一股票,29日又以11.78元价格再次填单卖出但终因价格回落而末成交,至29日收市前,股民对24日的委托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要求是否合理呢?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股民梁某在上述过程中,对其24日委托未成交的结果进行连续三次追认,因此,营业部可不承担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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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交易中,股民经常碰到这样的怪事:自己的申报价格曾在盘中出现过,可最终却没有成交。他们不禁心生疑问:“这样的损失谁来负?”根据沪深交易所“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交易原则,价位合适不一定就能成交。所谓价格优先是指买进申报,价格高的优先于价格低的;卖出申报,价格低的优先于价格高的。时间优先是指在相同价位上的申报,先申报者优先满足。在计算机终端输入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收的时间顺序排列。所以,从委托、申报到撮合成交均需要按上述原则排队等候,价位合适股票未成交的情况也会时常发生。有时由于电脑故障或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的失误,也可能造成股票不能成交,由此造成的损失能否追偿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电脑故障属不可控制风险,股民向券商索赔缺乏直接的法律法规加以援用,取证和举证难度都很大。在人工委托中,因券商工作人员失误给股民造成了损失,这样的损失是否由券商承担,应根据券商和股民事前事后各自的行为来判定。如某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在1996年10月24日开市前受理股民梁某的委托,以ll.7元卖出800股“华联商厦”,当天有此价位,但末成交,后经查明是工作失误造成的。直至第三个工作日即10月28日,股民在知其末成交的情况下,第二次以同样的价格卖出同一股票,29日又以11.78元价格再次填单卖出但终因价格回落而末成交,至29日收市前,股民对24日的委托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要求是否合理呢?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股民梁某在上述过程中,对其24日委托未成交的结果进行连续三次追认,因此,营业部可不承担过失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