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26路公交车售票员牛XX,因一元票价竟活活掐死13岁少女....(案情略)凡知道案情详细经过的法学人士!请问你们觉得对牛X应该定什么罪?现在有两种意见:一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二是“故意杀人”SP:我先说说我的意见吧! 售票员牛XX系成年人,并且有着健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尽管她最初目的可能并不是想杀害被害人。但她应当知道用双手掐被害人的颈部,会导致被害人窒息而死。她符合:“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并且牛XX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案件,其手段特别残忍!其结果特别严重!说明被告人以完全丧失了人性!主观恶性极大!因此我认为应从重量刑!

热心网友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关键在其间“明知”、“放任”二词。由于是主观性的东西,所以“明知”须从当事人事前认知度来进行考察;而“放任”则从事间行为进行考察。当事人牛XX应当知道用双手掐被害人的颈部,“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窒息而死。但该“可能性”的发生与当事人牛XX所理解的“掐的力度”、“持续时间”及“救治及时性”有关,这将决定当事人牛XX的“放任度”或“是否放任”。由于牛XX非专业医学人员,因此其对“可能造成的伤害”的认知,应该以普通大众的认知度为标准进行衡量,而非专业医学人员的认知进行衡量。如前两项“掐的力度”、“持续时间”达到了普通大众所认知的“可能造成死亡”的“度”,则应定性为“故意杀人”,即便是事后牛XX进行了“及时救治”,也仍应成立。如前两项“掐的力度”、“持续时间”达到了普通大众所认知的“少许可能造成死亡”的“度”,而由于牛XX未进行“及时救治”,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则应定性为“故意杀人”;如牛XX进行了“及时救治”,虽然仍然造成被害人死亡,但宜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前两项“掐的力度”、“持续时间”仅达到了普通大众所认知的“只可能造成伤害而不至于死亡”的“度”,而由于牛XX未进行“及时救治”,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则定性为“故意杀人”,但此为“不作为”性质的“故意杀人”,与前面的“作为”性质的“故意杀人”有区别,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如牛XX进行了“及时救治”,虽然仍然造成被害人死亡,但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于“普通大众的认知”,应以对当时公交车上的现场证人在过程中的心态(认知度)的调查为依据。。

热心网友

故意杀人罪

热心网友

根据现有案情,我的意见是,牛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因为牛某作为一名售票员,按照一般的常识,其应当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而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当让能够预料到掐脖子的手段能够致人死亡,特别是被害人还是一名幼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结果导致了幼女的死亡,正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正是按结果来判断定性的吗?若本案被害人未死亡,而是重伤或轻伤,则属于故意伤害罪了。

热心网友

故意杀人!因为“扭打”发生在一个成年人和14岁的儿童之间,他们本不是对手,胜负不言自明,成年人应该预见的到手掐孩子的颈部会造成的恶果。这就像父母打孩子,打屁股不能打头一样。

热心网友

故意伤害

热心网友

麻烦以后提问时,把案件说清楚了,你这样的问题没法回答

热心网友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地说,该案定故意杀人应该没有问题。

热心网友

故意杀人

热心网友

传说的可能不是很真实; 除非是精神病人,才可能无缘无故的掐人致死; 比较合理的解释应当是:双方争执、 扭打,或发生冲突,情急之下掐了人…… 就象两个人吵架,继而打架,最后一人拿起一块砖,将另一人打死,大家最后的传说是:“一砖将人打死!” 而没有事情发生前的原因和过程。 本案比较合理的定性应该是故意伤害罪(致死)。

热心网友

案情略谁敢乱说啊?法官不敢,法学工作者不敢,我也不敢。。。

热心网友

构成故意杀人罪。

热心网友

肯定是故意伤害致死。

热心网友

谁说是扭打?你看到了吗?

热心网友

故意杀人,根据刑法犯罪嫌疑人知道掐人会带来死亡的后果,所以主观故意杀人,受害者又是无反抗能力的少女,又在公共场合,所以特别残忍,性质恶劣,应该从重从严

热心网友

就我了解的,应该是故意伤害致死.

热心网友

大家要负责任啊。别乱传

热心网友

这就是三人成虎。本来是扭打,现在变成活活掐死,可见网络的误导力量有多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