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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本名"?票据当事人未使用"本名"的,票据是否有效?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法》第7条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这里的本名,是针对公民或自然人而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有,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 按照上述规定,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章,应该使用本名,如果票据当事人使用别名、曾用名的,则该签章无效,但该签章无效对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在票据实务中,票据当事人未使用本名,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要视票据当事人进行具体分析。(1)出票人签章未使用本名。个人支票有可能会发生这种情况。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时,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要审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因而个人在银行的预留签章一般会是其本名。出票人A以非本名B在票据上签章,付款银行因签章与预留签章不符不予付款,票据上没有真实的承担票据责任的债务人,票据实质上无效,因而不存在收款人C享有票据权利的问题。但收款人C可以请求出票人A承担因使用非本名B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2)背书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使用非本名的,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的特点,其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3)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名称记载未使用本名的,则收款人或持票人提示付款签章要么与收款人名称不符,要么与有效证件上的名称不符,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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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7条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这里的本名,是针对公民或自然人而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有,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按照上述规定,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章,应该使用本名,如果票据当事人使用别名、曾用名的,则该签章无效,但该签章无效对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不发生影响。在票据实务中,票据当事人未使用本名,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要视票据当事人进行具体分析。(1)出票人签章未使用本名。个人支票有可能会发生这种情况。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时,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要审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因而个人在银行的预留签章一般会是其本名。出票人A以非本名B在票据上签章,付款银行因签章与预留签章不符不予付款,票据上没有真实的承担票据责任的债务人,票据实质上无效,因而不存在收款人C享有票据权利的问题。但收款人C可以请求出票人A承担因使用非本名B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2)背书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使用非本名的,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的特点,其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3)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名称记载未使用本名的,则收款人或持票人提示付款签章要么与收款人名称不符,要么与有效证件上的名称不符,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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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本人有效证件名,票据当事示使用“本名”的,票据应当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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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本人有效证件名,票据当事示使用“本名”的,票据应当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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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本人有效证件名,票据当事示使用“本名”的,票据应当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