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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作为商业银行的新型服务业务,自推出伊始就受到了市场的热烈追捧。2004年9月,光大银行首家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阳光理财 B计划”。随后,各家股份制银行相继追随。今年2月,工行、中行、建行等国有银行也“出击”了人民币理财市场,并形成了各自的品牌,如建行的“乐当家”,工行的“理财金账户”等。人民币理财产品一时成为百姓的抢手货。 从统计情况看,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销售取得了不俗的业绩。然而,在人们为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发展迅猛、前景喜人叫好的同时,我们也不要忽视其存在的风险。中国银监会因此要求各家银行必须向投资者揭示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风险,并且不能承诺“保底”收益率。这无疑给刚刚兴起的人民币理财热泼了点儿“冷水”。那么,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风险究竟有哪些呢? 一是投资产品的风险。时下,受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限制,人民币理财产品都是以投资收益稳定的央行票据、金融债等为“卖点”,而且大多数金融机构都向投资者传输央行票据的“高收益”和“低风险”,甚至“无风险”概念。一些金融机构为了争夺客户,甚至不惜代价,用较高的预期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再加上一些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理财和管理经验,市场风险相应增加。 央行票据与国债一样,虽然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但并不是没有市场风险的。债券的供给量、物价指数、利率和汇率变动等都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考虑到各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时,普遍承诺了高额的收益率,而在市场环境变化后则无法补救,这无疑大大增加了银行在此业务上蚀本的机会。 3月17日起,金融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由1。62%降为0。99%,从而导致债券市场与货币市场利率下滑。由于人民币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这两个市场,因此其收益率随之下降。去年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一年期产品预期收益率曾达到3。15%,今年春节后推出的产品却只有2。7%左右。随着预期收益率进一步下降,这类产品的吸引力也大打折扣。从这一情况看,应当说我国银行在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设计理念上还很不成熟,缺乏科学合理的产品定价方法。从国际领先银行经验看,理财业务定价有一个重要方法,称为风险预算,即需要理财的客户首先要明确其自身可承受的风险水平,银行再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收益率报价,这值得国内同业借鉴。 二是透支银行信誉风险。商业银行时下开展的人民币理财业务,如果站在风险角度评估,可以说是透支银行信誉,如同多年前的证券公司在理财业务上的滥用信誉一样。对于银行而言,存款与理财服务是两类截然不同的品种。前者属于表内负债业务,后者属于表外信托业务。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与表内业务有很大差异。表内业务在损失体现和处理方面,主要表现为计提和损失本金的承担上;而表外业务需要通过合约的完备性体现风险管理,损失处理主要是依据合约的权利与义务而定。人民币理财产品混淆了表内与表外业务,是信誉的滥用。 理财类产品的投资者目前是因为信任银行而把自己的资产委托给银行管理的,收益来源于银行代为投资而收到的资本利得或利息收入。在银行有表内与表外业务的差异,但对于投资者来说,却都是银行的信誉在起作用。投资者对银行产品的信任,一方面是理财产品发展的一个有利条件,但另一方面,如果滥用这种信任而漠视信息披露的必要性,终将给银行酿成苦果。 从国际成熟经验看,银行理财产品是相对独立于银行传统业务的新型主流业务,是在金融管制逐步放松,商业银行可以实行混业经营以后才发展起来的。银行理财业务,不是为了争夺存款,而是谋求增长模式的转变。目前国内大部分银行把理财业务作为储蓄业务的替代品放在表内管理的业务模式和定位上,长此以往,隐藏着很大风险。 三是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受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制约,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如果不能准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就有可能使理财业务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面临诉讼威胁,并且还可能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我国商业银行是一级法人制。银行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签署的委托合同必须是法人与委托方签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分行不具备签约主体的条件却行总行之实,存在法律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应当准确界定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严格的法律合规性审查,明确可能会碰到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四是利率和汇率风险。人民币理财产品相对于股票、期货等投资来说风险要小,但其仍然受到“利率”和“汇率”的风险影响。若遇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大幅度提高,那么理财产品的客户将损失利率提高的机会收益。另外,如果人民银行利息再次提高后,储蓄存款客户可立即取款进行转存,而选择人民币理财的投资者则不能取款,加息后高于理财收益的部分就不能得到。 除了利率风险外,目前市场上还有双币理财产品出现,同时募集人民币和外币,因此,银行理财产品还受到汇率变化的影响。虽然目前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但升值压力巨大,一旦汇率出现变动,也将对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产生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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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作为商业银行的新型服务业务,自推出伊始就受到了市场的热烈追捧。2004年9月,光大银行首家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阳光理财 B计划”。随后,各家股份制银行相继追随。今年2月,工行、中行、建行等国有银行也“出击”了人民币理财市场,并形成了各自的品牌,如建行的“乐当家”,工行的“理财金账户”等。人民币理财产品一时成为百姓的抢手货。 从统计情况看,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销售取得了不俗的业绩。然而,在人们为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发展迅猛、前景喜人叫好的同时,我们也不要忽视其存在的风险。中国银监会因此要求各家银行必须向投资者揭示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风险,并且不能承诺“保底”收益率。这无疑给刚刚兴起的人民币理财热泼了点儿“冷水”。那么,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风险究竟有哪些呢? 一是投资产品的风险。时下,受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限制,人民币理财产品都是以投资收益稳定的央行票据、金融债等为“卖点”,而且大多数金融机构都向投资者传输央行票据的“高收益”和“低风险”,甚至“无风险”概念。一些金融机构为了争夺客户,甚至不惜代价,用较高的预期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再加上一些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理财和管理经验,市场风险相应增加。 央行票据与国债一样,虽然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但并不是没有市场风险的。债券的供给量、物价指数、利率和汇率变动等都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考虑到各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时,普遍承诺了高额的收益率,而在市场环境变化后则无法补救,这无疑大大增加了银行在此业务上蚀本的机会。 3月17日起,金融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由1。62%降为0。99%,从而导致债券市场与货币市场利率下滑。由于人民币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这两个市场,因此其收益率随之下降。去年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一年期产品预期收益率曾达到3。15%,今年春节后推出的产品却只有2。7%左右。随着预期收益率进一步下降,这类产品的吸引力也大打折扣。从这一情况看,应当说我国银行在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设计理念上还很不成熟,缺乏科学合理的产品定价方法。从国际领先银行经验看,理财业务定价有一个重要方法,称为风险预算,即需要理财的客户首先要明确其自身可承受的风险水平,银行再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收益率报价,这值得国内同业借鉴。 二是透支银行信誉风险。商业银行时下开展的人民币理财业务,如果站在风险角度评估,可以说是透支银行信誉,如同多年前的证券公司在理财业务上的滥用信誉一样。对于银行而言,存款与理财服务是两类截然不同的品种。前者属于表内负债业务,后者属于表外信托业务。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与表内业务有很大差异。表内业务在损失体现和处理方面,主要表现为计提和损失本金的承担上;而表外业务需要通过合约的完备性体现风险管理,损失处理主要是依据合约的权利与义务而定。人民币理财产品混淆了表内与表外业务,是信誉的滥用。 理财类产品的投资者目前是因为信任银行而把自己的资产委托给银行管理的,收益来源于银行代为投资而收到的资本利得或利息收入。在银行有表内与表外业务的差异,但对于投资者来说,却都是银行的信誉在起作用。投资者对银行产品的信任,一方面是理财产品发展的一个有利条件,但另一方面,如果滥用这种信任而漠视信息披露的必要性,终将给银行酿成苦果。 从国际成熟经验看,银行理财产品是相对独立于银行传统业务的新型主流业务,是在金融管制逐步放松,商业银行可以实行混业经营以后才发展起来的。银行理财业务,不是为了争夺存款,而是谋求增长模式的转变。目前国内大部分银行把理财业务作为储蓄业务的替代品放在表内管理的业务模式和定位上,长此以往,隐藏着很大风险。 三是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受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制约,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如果不能准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就有可能使理财业务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面临诉讼威胁,并且还可能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我国商业银行是一级法人制。银行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签署的委托合同必须是法人与委托方签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分行不具备签约主体的条件却行总行之实,存在法律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应当准确界定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严格的法律合规性审查,明确可能会碰到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四是利率和汇率风险。人民币理财产品相对于股票、期货等投资来说风险要小,但其仍然受到“利率”和“汇率”的风险影响。若遇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大幅度提高,那么理财产品的客户将损失利率提高的机会收益。另外,如果人民银行利息再次提高后,储蓄存款客户可立即取款进行转存,而选择人民币理财的投资者则不能取款,加息后高于理财收益的部分就不能得到。 除了利率风险外,目前市场上还有双币理财产品出现,同时募集人民币和外币,因此,银行理财产品还受到汇率变化的影响。虽然目前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但升值压力巨大,一旦汇率出现变动,也将对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产生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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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细究2005年4月23日 上海证券报 夏志琼--------------------------------------------------------------------------------理财作为商业银行的新型服务业务,自推出伊始就受到了市场的热烈追捧。2004年9月,光大银行首家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阳光理财 B计划”。随后,各家股份制银行相继追随。今年2月,工行、中行、建行等国有银行也“出击”了人民币理财市场,并形成了各自的品牌,如建行的“乐当家”,工行的“理财金账户”等。人民币理财产品一时成为百姓的抢手货。从统计情况看,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销售取得了不俗的业绩。然而,在人们为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发展迅猛、前景喜人叫好的同时,我们也不要忽视其存在的风险。中国银监会因此要求各家银行必须向投资者揭示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风险,并且不能承诺“保底”收益率。这无疑给刚刚兴起的人民币理财热泼了点儿“冷水”。那么,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风险究竟有哪些呢? 一是投资产品的风险。时下,受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限制,人民币理财产品都是以投资收益稳定的央行票据、金融债等为“卖点”,而且大多数金融机构都向投资者传输央行票据的“高收益”和“低风险”,甚至“无风险”概念。一些金融机构为了争夺客户,甚至不惜代价,用较高的预期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再加上一些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理财和管理经验,市场风险相应增加。 央行票据与国债一样,虽然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但并不是没有市场风险的。债券的供给量、物价指数、利率和汇率变动等都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考虑到各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时,普遍承诺了高额的收益率,而在市场环境变化后则无法补救,这无疑大大增加了银行在此业务上蚀本的机会。 3月17日起,金融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由1。62%降为0。99%,从而导致债券市场与货币市场利率下滑。由于人民币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这两个市场,因此其收益率随之下降。去年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一年期产品预期收益率曾达到3。15%,今年春节后推出的产品却只有2。7%左右。随着预期收益率进一步下降,这类产品的吸引力也大打折扣。从这一情况看,应当说我国银行在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设计理念上还很不成熟,缺乏科学合理的产品定价方法。从国际领先银行经验看,理财业务定价有一个重要方法,称为风险预算,即需要理财的客户首先要明确其自身可承受的风险水平,银行再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收益率报价,这值得国内同业借鉴。 二是透支银行信誉风险。商业银行时下开展的人民币理财业务,如果站在风险角度评估,可以说是透支银行信誉,如同多年前的证券公司在理财业务上的滥用信誉一样。对于银行而言,存款与理财服务是两类截然不同的品种。前者属于表内负债业务,后者属于表外信托业务。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与表内业务有很大差异。表内业务在损失体现和处理方面,主要表现为计提和损失本金的承担上;而表外业务需要通过合约的完备性体现风险管理,损失处理主要是依据合约的权利与义务而定。人民币理财产品混淆了表内与表外业务,是信誉的滥用。 理财类产品的投资者目前是因为信任银行而把自己的资产委托给银行管理的,收益来源于银行代为投资而收到的资本利得或利息收入。在银行有表内与表外业务的差异,但对于投资者来说,却都是银行的信誉在起作用。投资者对银行产品的信任,一方面是理财产品发展的一个有利条件,但另一方面,如果滥用这种信任而漠视信息披露的必要性,终将给银行酿成苦果。 从国际成熟经验看,银行理财产品是相对独立于银行传统业务的新型主流业务,是在金融管制逐步放松,商业银行可以实行混业经营以后才发展起来的。银行理财业务,不是为了争夺存款,而是谋求增长模式的转变。目前国内大部分银行把理财业务作为储蓄业务的替代品放在表内管理的业务模式和定位上,长此以往,隐藏着很大风险。 三是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受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制约,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如果不能准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就有可能使理财业务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面临诉讼威胁,并且还可能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我国商业银行是一级法人制。银行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签署的委托合同必须是法人与委托方签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分行不具备签约主体的条件却行总行之实,存在法律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应当准确界定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严格的法律合规性审查,明确可能会碰到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四是利率和汇率风险。人民币理财产品相对于股票、期货等投资来说风险要小,但其仍然受到“利率”和“汇率”的风险影响。若遇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大幅度提高,那么理财产品的客户将损失利率提高的机会收益。另外,如果人民银行利息再次提高后,储蓄存款客户可立即取款进行转存,而选择人民币理财的投资者则不能取款,加息后高于理财收益的部分就不能得到。 除了利率风险外,目前市场上还有双币理财产品出现,同时募集人民币和外币,因此,银行理财产品还受到汇率变化的影响。虽然目前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但升值压力巨大,一旦汇率出现变动,也将对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产生重大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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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票据与国债一样,虽然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但并不是没有市场风险的。债券的供给量、物价指数、利率和汇率变动等都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考虑到各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时,普遍承诺了高额的收益率,而在市场环境变化后则无法补救,这无疑大大增加了银行在此业务上蚀本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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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作为商业银行的新型服务业务,自推出伊始就受到了市场的热烈追捧。2004年9月,光大银行首家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阳光理财 B计划”。随后,各家股份制银行相继追随。今年2月,工行、中行、建行等国有银行也“出击”了人民币理财市场,并形成了各自的品牌,如建行的“乐当家”,工行的“理财金账户”等。人民币理财产品一时成为百姓的抢手货。从统计情况看,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销售取得了不俗的业绩。然而,在人们为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发展迅猛、前景喜人叫好的同时,我们也不要忽视其存在的风险。中国银监会因此要求各家银行必须向投资者揭示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风险,并且不能承诺“保底”收益率。这无疑给刚刚兴起的人民币理财热泼了点儿“冷水”。那么,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风险究竟有哪些呢? 一是投资产品的风险。时下,受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限制,人民币理财产品都是以投资收益稳定的央行票据、金融债等为“卖点”,而且大多数金融机构都向投资者传输央行票据的“高收益”和“低风险”,甚至“无风险”概念。一些金融机构为了争夺客户,甚至不惜代价,用较高的预期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再加上一些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理财和管理经验,市场风险相应增加。 央行票据与国债一样,虽然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但并不是没有市场风险的。债券的供给量、物价指数、利率和汇率变动等都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考虑到各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时,普遍承诺了高额的收益率,而在市场环境变化后则无法补救,这无疑大大增加了银行在此业务上蚀本的机会。 3月17日起,金融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由1。62%降为0。99%,从而导致债券市场与货币市场利率下滑。由于人民币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这两个市场,因此其收益率随之下降。去年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一年期产品预期收益率曾达到3。15%,今年春节后推出的产品却只有2。7%左右。随着预期收益率进一步下降,这类产品的吸引力也大打折扣。从这一情况看,应当说我国银行在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设计理念上还很不成熟,缺乏科学合理的产品定价方法。从国际领先银行经验看,理财业务定价有一个重要方法,称为风险预算,即需要理财的客户首先要明确其自身可承受的风险水平,银行再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收益率报价,这值得国内同业借鉴。 二是透支银行信誉风险。商业银行时下开展的人民币理财业务,如果站在风险角度评估,可以说是透支银行信誉,如同多年前的证券公司在理财业务上的滥用信誉一样。对于银行而言,存款与理财服务是两类截然不同的品种。前者属于表内负债业务,后者属于表外信托业务。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与表内业务有很大差异。表内业务在损失体现和处理方面,主要表现为计提和损失本金的承担上;而表外业务需要通过合约的完备性体现风险管理,损失处理主要是依据合约的权利与义务而定。人民币理财产品混淆了表内与表外业务,是信誉的滥用。 理财类产品的投资者目前是因为信任银行而把自己的资产委托给银行管理的,收益来源于银行代为投资而收到的资本利得或利息收入。在银行有表内与表外业务的差异,但对于投资者来说,却都是银行的信誉在起作用。投资者对银行产品的信任,一方面是理财产品发展的一个有利条件,但另一方面,如果滥用这种信任而漠视信息披露的必要性,终将给银行酿成苦果。 从国际成熟经验看,银行理财产品是相对独立于银行传统业务的新型主流业务,是在金融管制逐步放松,商业银行可以实行混业经营以后才发展起来的。银行理财业务,不是为了争夺存款,而是谋求增长模式的转变。目前国内大部分银行把理财业务作为储蓄业务的替代品放在表内管理的业务模式和定位上,长此以往,隐藏着很大风险。 三是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受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制约,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如果不能准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就有可能使理财业务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面临诉讼威胁,并且还可能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我国商业银行是一级法人制。银行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签署的委托合同必须是法人与委托方签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分行不具备签约主体的条件却行总行之实,存在法律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应当准确界定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严格的法律合规性审查,明确可能会碰到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四是利率和汇率风险。人民币理财产品相对于股票、期货等投资来说风险要小,但其仍然受到“利率”和“汇率”的风险影响。若遇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大幅度提高,那么理财产品的客户将损失利率提高的机会收益。另外,如果人民银行利息再次提高后,储蓄存款客户可立即取款进行转存,而选择人民币理财的投资者则不能取款,加息后高于理财收益的部分就不能得到。 除了利率风险外,目前市场上还有双币理财产品出现,同时募集人民币和外币,因此,银行理财产品还受到汇率变化的影响。虽然目前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但升值压力巨大,一旦汇率出现变动,也将对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产生重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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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细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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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作为商业银行的新型服务业务,自推出伊始就受到了市场的热烈追捧。2004年9月,光大银行首家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阳光理财 B计划”。随后,各家股份制银行相继追随。今年2月,工行、中行、建行等国有银行也“出击”了人民币理财市场,并形成了各自的品牌,如建行的“乐当家”,工行的“理财金账户”等。人民币理财产品一时成为百姓的抢手货。 从统计情况看,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销售取得了不俗的业绩。然而,在人们为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发展迅猛、前景喜人叫好的同时,我们也不要忽视其存在的风险。中国银监会因此要求各家银行必须向投资者揭示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风险,并且不能承诺“保底”收益率。这无疑给刚刚兴起的人民币理财热泼了点儿“冷水”。那么,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风险究竟有哪些呢? 一是投资产品的风险。时下,受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限制,人民币理财产品都是以投资收益稳定的央行票据、金融债等为“卖点”,而且大多数金融机构都向投资者传输央行票据的“高收益”和“低风险”,甚至“无风险”概念。一些金融机构为了争夺客户,甚至不惜代价,用较高的预期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再加上一些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理财和管理经验,市场风险相应增加。 央行票据与国债一样,虽然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但并不是没有市场风险的。债券的供给量、物价指数、利率和汇率变动等都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考虑到各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时,普遍承诺了高额的收益率,而在市场环境变化后则无法补救,这无疑大大增加了银行在此业务上蚀本的机会。 3月17日起,金融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由1。62%降为0。99%,从而导致债券市场与货币市场利率下滑。由于人民币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这两个市场,因此其收益率随之下降。去年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一年期产品预期收益率曾达到3。15%,今年春节后推出的产品却只有2。7%左右。随着预期收益率进一步下降,这类产品的吸引力也大打折扣。从这一情况看,应当说我国银行在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设计理念上还很不成熟,缺乏科学合理的产品定价方法。从国际领先银行经验看,理财业务定价有一个重要方法,称为风险预算,即需要理财的客户首先要明确其自身可承受的风险水平,银行再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收益率报价,这值得国内同业借鉴。 二是透支银行信誉风险。商业银行时下开展的人民币理财业务,如果站在风险角度评估,可以说是透支银行信誉,如同多年前的证券公司在理财业务上的滥用信誉一样。对于银行而言,存款与理财服务是两类截然不同的品种。前者属于表内负债业务,后者属于表外信托业务。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与表内业务有很大差异。表内业务在损失体现和处理方面,主要表现为计提和损失本金的承担上;而表外业务需要通过合约的完备性体现风险管理,损失处理主要是依据合约的权利与义务而定。人民币理财产品混淆了表内与表外业务,是信誉的滥用。 理财类产品的投资者目前是因为信任银行而把自己的资产委托给银行管理的,收益来源于银行代为投资而收到的资本利得或利息收入。在银行有表内与表外业务的差异,但对于投资者来说,却都是银行的信誉在起作用。投资者对银行产品的信任,一方面是理财产品发展的一个有利条件,但另一方面,如果滥用这种信任而漠视信息披露的必要性,终将给银行酿成苦果。 从国际成熟经验看,银行理财产品是相对独立于银行传统业务的新型主流业务,是在金融管制逐步放松,商业银行可以实行混业经营以后才发展起来的。银行理财业务,不是为了争夺存款,而是谋求增长模式的转变。目前国内大部分银行把理财业务作为储蓄业务的替代品放在表内管理的业务模式和定位上,长此以往,隐藏着很大风险。 三是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受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制约,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如果不能准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就有可能使理财业务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面临诉讼威胁,并且还可能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我国商业银行是一级法人制。银行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签署的委托合同必须是法人与委托方签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分行不具备签约主体的条件却行总行之实,存在法律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应当准确界定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严格的法律合规性审查,明确可能会碰到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四是利率和汇率风险。人民币理财产品相对于股票、期货等投资来说风险要小,但其仍然受到“利率”和“汇率”的风险影响。若遇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大幅度提高,那么理财产品的客户将损失利率提高的机会收益。另外,如果人民银行利息再次提高后,储蓄存款客户可立即取款进行转存,而选择人民币理财的投资者则不能取款,加息后高于理财收益的部分就不能得到。 除了利率风险外,目前市场上还有双币理财产品出现,同时募集人民币和外币,因此,银行理财产品还受到汇率变化的影响。虽然目前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但升值压力巨大,一旦汇率出现变动,也将对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