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悔原则可以适用同一申请人的其他专利揭示的内容吗?有依据吗?
热心网友
你的问题问的很模糊,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我的理解你想问的是,假设同一申请人在其一个专利申请中承诺放弃了某些权利,这种放弃会不会影响到另一个专利的某些权利?如果我的理解对了,你可以看看以下我的解释;如果不对,你可以评论,详细说明,我再更改答案。不可以。理由如下:虽然我国在司法实践上采纳了禁止反悔原则,但在立法中尚未确立该原则。所以在这方面根本没有具体的文字性的东西可以约束,我只能从理论的角度回答。在专利法上,每一个专利都是独立的,从申请到审批,程序上独立完整的;内容也要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与先前的技术要求有很大飞跃才能授予专利,所以内容上也是独立的。进一步说,即便是同一个申请人,他的不同专利也应该是体现了他的不同时期的技术(甚或说思想),是不能混为一谈的。这好比一个人与甲签订合同的时候承诺放弃了某项权利,这种放弃绝对不能追溯到他于乙签订的另一份合同之中,不管这两份合同的约定如何相近,也不能追溯。最后说一点,在诉讼中,法院并没有审查专利档案的义务,因此在此方面的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如果被告把原告的其他专利的揭示内容作为证据提出,想以禁止反悔原则来限制原告的另一项专利权,这在证据法上也应该被认定为不具相关性,而没有证明力。
热心网友
太专业了……如果有具体案例就好分析一些。
热心网友
中国法官在专利诉讼中运用"禁止反悔"原则。对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能够获得专利授权而放弃了的某些内容,在以后的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就不允许其再用这些放弃了的内容来对抗被控侵权人。禁止反悔原则在的司法实践中也是经常适用的一项专利侵权判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