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网友

确实不能!

热心网友

是的

热心网友

通过汽车销售商,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王先生怎么也想不通,到手的款子却被扣掉了10%,为了这被扣下的2。1万元,他把申请汽车贷款的上海通弛汽车销售公司和贷款银行工行上海黄浦支行告上了法院。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由上海通弛汽车销售公司在判决生效7天内,返还王先生人民币2。1万元及利息98。88元。  2004年4月5日,王先生与上海田野汽车公司签订《汽车购销合同》购买别克君威轿车。因王先生需要办理贷款购车,而田野公司却无法向银行贷款,便转由王先生与上海通弛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购车协议书》。据此,在2004年4月14日,王先生才得已与工行上海黄浦支行签订了《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并经上海黄浦区公证处予以公证。该合同约定王先生向银行贷款人民币21万元用于购车,借款额度期限自2004年4月16日至2009年4月16日止;由王先生按“等额本金还款法”逐月还贷,贷款直接划入约定的通弛公司账户。2天后,这笔放贷的21万元打入通弛公司账上。当天,该银行又根据与通弛公司的约定,扣划贷款总额的10%资金2。1万元扣划到通弛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上。同月19日,通弛公司以本票的形式将人民币18。9万元打到田野公司的账上。由于当时田野公司该种车型缺货,王先生转在另外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提取了车辆。被无缘无故扣划2。1万元,王先生又筹足了2。1万元现金,才拿到别克君威轿车。  被扣划2。1万元,内心一直闹不明白的王先生在今年4月下旬,把通弛汽车销售公司和贷款银行工行上海黄浦支行告进法院,诉称明明自己向银行贷款是21万元,在办理手续中竟被扣划2。1万元,到手仅为18。9万元。可自己的按约还贷却还是21万元,要求法院判令通弛公司返还截留的贷款额2。1万元及贷款利息98。88元,放贷银行则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法庭上,通弛汽车销售公司则称,他们与银行之间有协议的,在银行放贷时先扣除10%的保证金,等车子抵押手续办完后,银行才能将保证金释放,其他客户都是这样办理的。实际贷款为18。9万元,汽车销售商并没有过错,只有等到银行将保证金释放后,才能还给王先生。银行究竟为何还不释放保证金,作为贷款销售商也闹不清楚。  银行在辩称中说到,银行是按约放贷21万元于指定账户,并且注明是王先生的贷款,那么也就履行了这笔放贷义务。同日,银行扣划2。1万元于通弛公司另一保证金账户,这是银行与通弛公司之间协议所定的,每笔贷款业务提取10%,划入通弛公司的保证金账户,这是通弛公司应承担的担保义务。究竟何时再释放,要视通弛公司保证金账户资金额来决定。  法院认为,王先生为购买汽车,与银行签订贷款21万元的合同,银行按约放贷于王先生指定的通弛公司账户,通弛公司理应全额将王先生的贷款交付购车的田野公司,以完成王先生购置车辆的行为。可通弛公司却仅仅交付放贷金额的90%即18。9万元,导致王先生在提车时,再额外交付2。1万元,才完成了提车,通弛公司这一行为构成了对王先生的侵权。至于通弛公司辩称所谓保证金账户之事,属于通弛公司与贷款银行之间的“银企合作协议”,与王先生的贷款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可另择法律途径解决,遂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同时认定银行对2。1万元不承担连带责任。(王普) 。

热心网友

是的

热心网友

通过汽车销售商,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王先生怎么也想不通,到手的款子却被扣掉了10%,为了这被扣下的2。1万元,他把申请汽车贷款的上海通弛汽车销售公司和贷款银行工行上海黄浦支行告上了法院。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由上海通弛汽车销售公司在判决生效7天内,返还王先生人民币2。1万元及利息98。88元。  2004年4月5日,王先生与上海田野汽车公司签订《汽车购销合同》购买别克君威轿车。因王先生需要办理贷款购车,而田野公司却无法向银行贷款,便转由王先生与上海通弛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购车协议书》。据此,在2004年4月14日,王先生才得已与工行上海黄浦支行签订了《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并经上海黄浦区公证处予以公证。该合同约定王先生向银行贷款人民币21万元用于购车,借款额度期限自2004年4月16日至2009年4月16日止;由王先生按“等额本金还款法”逐月还贷,贷款直接划入约定的通弛公司账户。2天后,这笔放贷的21万元打入通弛公司账上。当天,该银行又根据与通弛公司的约定,扣划贷款总额的10%资金2。1万元扣划到通弛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上。同月19日,通弛公司以本票的形式将人民币18。9万元打到田野公司的账上。由于当时田野公司该种车型缺货,王先生转在另外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提取了车辆。被无缘无故扣划2。1万元,王先生又筹足了2。1万元现金,才拿到别克君威轿车。  被扣划2。1万元,内心一直闹不明白的王先生在今年4月下旬,把通弛汽车销售公司和贷款银行工行上海黄浦支行告进法院,诉称明明自己向银行贷款是21万元,在办理手续中竟被扣划2。1万元,到手仅为18。9万元。可自己的按约还贷却还是21万元,要求法院判令通弛公司返还截留的贷款额2。1万元及贷款利息98。88元,放贷银行则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法庭上,通弛汽车销售公司则称,他们与银行之间有协议的,在银行放贷时先扣除10%的保证金,等车子抵押手续办完后,银行才能将保证金释放,其他客户都是这样办理的。实际贷款为18。9万元,汽车销售商并没有过错,只有等到银行将保证金释放后,才能还给王先生。银行究竟为何还不释放保证金,作为贷款销售商也闹不清楚。  银行在辩称中说到,银行是按约放贷21万元于指定账户,并且注明是王先生的贷款,那么也就履行了这笔放贷义务。同日,银行扣划2。1万元于通弛公司另一保证金账户,这是银行与通弛公司之间协议所定的,每笔贷款业务提取10%,划入通弛公司的保证金账户,这是通弛公司应承担的担保义务。究竟何时再释放,要视通弛公司保证金账户资金额来决定。  法院认为,王先生为购买汽车,与银行签订贷款21万元的合同,银行按约放贷于王先生指定的通弛公司账户,通弛公司理应全额将王先生的贷款交付购车的田野公司,以完成王先生购置车辆的行为。可通弛公司却仅仅交付放贷金额的90%即18。9万元,导致王先生在提车时,再额外交付2。1万元,才完成了提车,通弛公司这一行为构成了对王先生的侵权。至于通弛公司辩称所谓保证金账户之事,属于通弛公司与贷款银行之间的“银企合作协议”,与王先生的贷款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可另择法律途径解决,遂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同时认定银行对2。1万元不承担连带责任。(王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