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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即承况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依《支付结算办法》第78条规定,详细记载必须记载事项。 (4)我国目前使用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所采用的都是定目付款形式,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应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5)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远均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6)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必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贴现银行办理转贴现、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贴现利息的计生机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银行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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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即承况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依《支付结算办法》第78条规定,详细记载必须记载事项。 (4)我国目前使用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所采用的都是定目付款形式,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应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5)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远均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6)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必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贴现银行办理转贴现、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贴现利息的计生机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银行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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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即承况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依《支付结算办法》第78条规定,详细记载必须记载事项。 (4)我国目前使用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所采用的都是定目付款形式,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应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5)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远均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6)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必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贴现银行办理转贴现、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贴现利息的计生机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银行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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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支待地方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汇票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比例管理,集中办理。第三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在我社开立存款帐户,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即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其他经济组织(即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2、签发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的按照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或A级(含)以上即时评定AA级(含)以上和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的企业。3、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符合贷款条件。4、无欠息,无不良贷款。5、承兑申请人与我社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6.具有真实、有效、合法的商品购销合同。7.购销合同中约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第四条 必须根据信贷原则和有关票据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严格限定一笔交易合同只能申请办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并视交易风险程度和企业资信情况确定能否转让,对不得转让的汇票在正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同时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利用银行承兑汇票拆借资金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第五条 为确保承兑申请人在汇票到期时及时付款,必须根据企业申请的承兑金额、信誉等情况,与承兑申请人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1、除有效担保外,必须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2、承兑汇票逾期不能付款的处理办法。3、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分期存足承兑款项,保证金可以抵作部部分承兑款项,防止发生银行垫支等内容。对到期的承兑汇票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对存在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要依法提出抗辩理由予以拒付。第六条 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管理。企业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提供有效担保,对无效担保或担保能力不足的,不得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第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承兑审批权限集中在江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信用社(部)无权审批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和承兑。单笔票面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单笔票面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须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承兑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八条 对单个企业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应控制在该企业同期销售收入归社额的合理比例之内。第九条 我社办理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额控制,承兑余额不超过上年末各项存款余额的5%。第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到期不能足额支付票款时,在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的同时,对承兑申请人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承兑协议,执行扣款。2、对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三计收利息。3、对未未能按期足额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款项的承兑申请人,我行在一年之内不再为其办理承兑业务。第十一条 基层社(部)和联社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明确职责,严密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与承兑手续。1、申请人开户行职责:(1)严格按第三条规定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条件;(2)负责对申请人进行有关资信调查、资料初审,并签具调查意见;(3)及时掌握企业资金流动,监督企业承兑保证金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前足额到帐,并保证企业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有足额票款承兑。(4)依法催讨尚未扣回的承兑垫支款项和承兑垫支利息。(5)建立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登记簿,将有关资料视同贷款档案进行管理。2、信贷部门职责:(1)核定、下达和控制、调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总量指标;(2)考核银行承兑汇票总量执行情况;(3)按期反映承兑汇票办理情况,并按信贷管理要求进行考核;(4)在核定的总量之内,对企业提出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按贷款审批程序、权限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批手续;(5)签定质押合同或办理担保手续;(6)与企业签订银行承兑协议(附件二)及承诺函(附件三);(7)考核单个企业和累计银行承兑汇票余额;(8)督促企业承兑保证金和承兑款项按时足额到位;(9)信贷部门应建立台帐,将有关资料视同贷款档案进行管理。3.财务部门职责:(l)对汇票和协议记载内容的完整性、使用对象的合规性以及是否经有权人审批等进行审查;(2)与企业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及承诺函(全额保证金);(3)办理承兑票据的会计核算手续;(4)按照上级规定的领用、保管制度,严格管理、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印章等。(5)建立台帐,将有关资料档案进行入库管理(全额保证金)。4、稽核保障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情况进行稽核检查。5.为便于统计和监控,财务部门要及时、准确记入有关科目并建立登记簿,及时记载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登记、保管、承兑情况;计划信贷部门要及时建立台帐,对非全额保证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累计承兑、垫支等事项及时、准确、如实地统计和上报。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文件执行。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江都市农村信用联社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操作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江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第二条 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基本程序:基层社受理并初审→联社财会部门审查、审批→清算中心签发、登记、保管、承兑→信贷部门登录。非全额比例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基本程序:基层社受理并初审→联社信贷部门审查、审批→财会部门复查→清算中心签发、登记、保管、承兑→信贷部门登录。第三条 申请条件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在江都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存款帐户。2、非全额比例签发银行承兑信用等级A级以上,即时评定AA级以上,具有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符合贷款条件、无欠息、无不良记录,定期报送企业财会报表和相关经营资料。3、有真实、有效合法的商品购销合同,恪守信用,自愿接受信贷结算监督和现金管理规定。第四条 受理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必须向开户行提供下列资料:1、申请签发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1)经工商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第一次签发);(2)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三份(第一次签发);(3)贷款管理卡(第一次签发);(4)年初和近期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三份(第一次签发);(5)真实的商品贸易购销合同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6)企业法人代表签具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一式三份;(7)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具的承诺函一式三份;(8)企业存入保证金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申请签发非全额比例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1)经工商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2)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三份;(3)年初和近期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三份;(4)贷款管理卡;(5)真实的商品贸易购销合同(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6)企业资信等级证明或近期信用等级评定(即时评定)复印件三份;(7)公司制企业同意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董事会决议三份;(8)企业法人代表签具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9)企业法人代表签具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一式三份;(10)保证金不足,需提供有联社认可的担保单位或房地产抵押;(11)企业存入保证金凭证复印件一份;(12)信用社第一责任人签具的承诺书一份。担保单位需提供的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2)年初和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一式三份;(3)公司制企业同意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一式三份;(4)担保企业法人代表签具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第五条 初审基层社明确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专管员即第一责任人,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专管员由各社主办会计担任,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专管员由各社信贷员担任,第一责任人应对申请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认真初审,审查银行承兑申请书所填内容及财会报表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审查商品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对不足100%保证金的每笔承兑汇票业务进行风险度测算,审查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是否确为企业所有。出具的承诺函(一式三份)是否确是企业的真实意见,并对法人公章、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因保证金不足确需提供担保的,应根据《贷款通则》的要求,对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进行审查。以下机构不得作为保证担保人:(1)党、政、机关、司法部门或派生机构(包括财、税、计划等部门);(2)经济实体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3)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相互控股的公司;(4)存在相互担保的企业;(5)其他不宜作为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人的企业。第六条 上报审查所有资料经初审合格,由专管员在江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一式三份)上签具初审意见后,经基层社分管信贷业务的主任确认并签具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所有资料一并上报联社财会部门审查,不足100%保证金的由第一责任人出具承诺书,连同所有资料一并上报联社信贷部门审查。第七条 审查联社财会部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专管员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后,应根据《江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暂行规定》对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所在社上报的全部资料再次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经过审查,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上签具审查意见,送部门负责人审批。对不足100%保证金的,联社信贷部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专管员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后,应根据《江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暂行规定》、《贷款通则》、《江都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授权、授信管理实施细则》对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所在社上报的全部资料再次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经过审查,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上签具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根据决策权限上报江都市信用合作联社分管主任或贷审委决策。第八条 签订协议申请签发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的,经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清算中心据此与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申请签发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的,经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批或经领导决策同意,并经财会部门复核后,联社委托授权清算中心与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协议和质押合同及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第九条 交存保证金财会部门按《江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审查出票人的资格、条件;对汇票人和协议记载内容的完整性、使用对象的合规性以及是否经有权人审批,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是否填写齐全、签章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后,由申请人将保证金交存联社或基层信用社指定保证金帐户。第十条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由签发员领取汇票凭证进行签发,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并在汇票上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加盖授权经办人员名章,然后连同有关协议交复核员进行复核,复核员审查汇票记载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完整,“交易合同号码”是否填写,审查无误后凭保证金进帐凭证,交印章专管员盖章,印章专管员在“承兑银行盖章”处加盖“银行汇票专用章”,并将第二、三联承兑汇票连同第一联承兑协议交给签发员,由签发员复核无误后交还出票人,同时按照承兑协议规定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承兑汇票签发后,卡片联由清算中心复核员在签发日日终进行登记和入库保管,并在营业终了时填列“贷款发放数据表”送交联社信贷部门进行上网录入。清算中心必须及时处理各类查询、查复等工作;并在汇票到期日当天将保证金专户的保证金划入承兑专户以备承兑。第十二条 到期付款对全额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直接在汇票到期日当天将保证金专户的保证金划入承兑专户以备承兑。对非全额保证金的,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前,基层社与信贷部门应视同贷款管理,要求出票人按期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随时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资金财务状况。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天由信贷部门通知基层社向申请人和担保人发出《银行承兑汇票交存票款通知书》(附件四)。基层社必须将《通知书》回执取回专夹保管,并督促企业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天交付足额票款。第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企业未能按时足额交存应付票款,我社应在无条件向持票人承兑的同时,根据申请人承诺函和银行承兑协议直接从申请人和担保人的帐户中扣款。第十四条 对从申请人和担保人扣款后仍有缺额的,基层社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借据,将款项及时划入清算中心。当日借款列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并执行每天万分之三计息。第十五条 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非全额保证金由信贷部门根据企业资信状况按不同的比例收取。第十六条 申请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不足100%的,其不足部分需提供符合《江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证担保贷款操作规程》条款要求的保证人担保,其盖章签字应在联社信贷部门进行。第十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前由企业划入联社清算中心承兑汇票保证金专户存储。保证金的使用待汇票承兑后划给企业或承兑时划出承兑,不得移作他用,不得提前划付。第十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严格实行印、证分管的原则,严禁在缺员的情况下进行操作。第十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第二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和承兑后,在表内“6011应收承兑汇票、6012承兑汇票”中进行核算。第二十一条 因汇票到期而出票人帐户无款或资金不足,造成被迫放款的,对基层社实行先贷后批。同时按联社有关新增违规贷款处罚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 凡由于违规操作,造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按时承兑或承兑资金遭受损失的,将根据我社相关文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凭证的管理与领用清算中心必须建立银行承兑汇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按时进行签发、作废、销号登记。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由凭证管理员专人管理。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要求进行严格管理,以本为单位向凭证总库领取,每次只能领一本。用完续领需由签发人出具上一本签发、作废等使用情况的书面说明,并提出申请后领用。对作废的银行承兑汇票应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进行剪角登记和销号,并将作废的凭证订入当天传票。第二十四条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印章的保管、交接按照有关印章管理办法执行。银行承兑汇票印章实行专人保管(由主办会计保管)。由清算中心汇票签发人员审查有关资料,手续齐全后,经复核员复核无误,凭保证金进帐凭证,交印章专管员盖章。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基层社、信贷部门、财会部门在办妥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手续后,均应将企业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所提供的资料妥善保管,建立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年末装订成册,一起归档、保管。清算中心必须将银行承兑汇票卡片实行专夹保管,并建立银行承兑汇票开销户登记簿,逐笔进行开户、销户登记,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管,确保资料连续性、完整性。第二十六条 基层社、信贷部门、财会部门、清算中心之间必须定期核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保证金余额,确保“六相符”。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细则由江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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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即承况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依《支付结算办法》第78条规定,详细记载必须记载事项。 (4)我国目前使用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所采用的都是定目付款形式,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应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5)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远均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6)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必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贴现银行办理转贴现、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贴现利息的计生机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银行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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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即承况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依《支付结算办法》第78条规定,详细记载必须记载事项。 (4)我国目前使用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所采用的都是定目付款形式,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应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5)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远均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6)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必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贴现银行办理转贴现、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贴现利息的计生机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银行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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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即承况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依《支付结算办法》第78条规定,详细记载必须记载事项。 (4)我国目前使用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所采用的都是定目付款形式,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应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5)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远均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6)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必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贴现银行办理转贴现、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贴现利息的计生机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银行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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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即承况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依《支付结算办法》第78条规定,详细记载必须记载事项。 (4)我国目前使用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所采用的都是定目付款形式,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应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5)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远均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6)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必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贴现银行办理转贴现、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贴现利息的计生机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银行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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