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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卡持卡人调往异地,用卡单位应主动收回此人的卡并交还发卡机构,如果是主卡,需重新指定持卡人,提供新的持卡人的有关资料。发卡机构申核认可后,重新制作新卡。如果是副卡,发卡机构按照领卡单位的要求,重新制做或直接取消副卡。如用卡单位无法收回持卡人的牡丹卡时,应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对该卡进行止付。 (2)个人卡持卡人调往异地,除非是主卡持卡人允许副卡持卡人继续持有该卡,否则,无论是主卡还是副卡均应交还发卡机构,并在交还一个半月后办理销户手续,如帐户有透支,持卡人仍须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持卡人拒不交还牡丹卡或发卡机构找不到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止付该卡并对透支款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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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卡持卡人调往异地,用卡单位应主动收回此人的卡并交还发卡机构,如果是主卡,需重新指定持卡人,提供新的持卡人的有关资料。发卡机构申核认可后,重新制作新卡。如果是副卡,发卡机构按照领卡单位的要求,重新制做或直接取消副卡。如用卡单位无法收回持卡人的牡丹卡时,应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对该卡进行止付。 (2)个人卡持卡人调往异地,除非是主卡持卡人允许副卡持卡人继续持有该卡,否则,无论是主卡还是副卡均应交还发卡机构,并在交还一个半月后办理销户手续,如帐户有透支,持卡人仍须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持卡人拒不交还牡丹卡或发卡机构找不到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止付该卡并对透支款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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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死亡,遗留的牡丹信用卡、专用卡即失效。 (1)单位卡持卡人死亡,可参考“持卡人调往异地的处理办法”处理。 (2)个人卡主卡持卡人死亡,其遗留的主卡、副卡均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交回发卡机构(若无法交回,应书面向发卡机构申请止付)并提出销户申请,自申请日起一个半月后,代理人可凭公证部门出具的法定继承人证明书、持卡人死亡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办理销户手续如持卡人生前因使用牡丹信用卡、专用卡发生债务,应先由其法定继承人承担偿还义务,如无力偿还或偿还不足再由担保人偿还或补偿。 (3)个人卡副卡持卡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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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卡持卡人调往异地,用卡单位应主动收回此人的卡并交还发卡机构,如果是主卡,需重新指定持卡人,提供新的持卡人的有关资料。发卡机构申核认可后,重新制作新卡。如果是副卡,发卡机构按照领卡单位的要求,重新制做或直接取消副卡。如用卡单位无法收回持卡人的牡丹卡时,应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对该卡进行止付。 (2)个人卡持卡人调往异地,除非是主卡持卡人允许副卡持卡人继续持有该卡,否则,无论是主卡还是副卡均应交还发卡机构,并在交还一个半月后办理销户手续,如帐户有透支,持卡人仍须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持卡人拒不交还牡丹卡或发卡机构找不到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止付该卡并对透支款项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