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方)、被告(男方),离婚案一审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无共同财产,婚生女儿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生活费150元至小孩成年,教育费和医疗费协商共同支付。原本男方是坚决不要小孩的,因为小孩还没有满两岁(一岁零九个月了),但是小孩儿一直是由男方在抚养,且男方的经济条件明显优于女方,更利于小孩的成长。原告(女方)没有住房,经济收入低,不仅要工作还要上夜校读大专。小孩判给了被告(男方),男方很有可能会上诉,请问各位法律界的专家或是有过类似经历的朋友们,如果被告(男方)上诉的话,法院会重新发回审判还是维持原判呢?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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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你描述的情况,考虑到男方的经济实力、住房条件以及对孩子抚养的连贯性等因素,如果男方没有证据表明自己的确不适合抚养孩子(如患有某些疾病等),一般法院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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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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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是很难判断的;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法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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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是年近两岁的女孩归男方还是女方抚养较为合适的问题。根据你所讲述的案情,女孩已满哺乳期,法律没有硬性规定,必须由谁抚养。因此,法院判决给男、女任何一方都是合法的。本案如果我作主审法官,倾向判归女方抚养,由男方协助女方解决住房问题,主要理由是不到两岁的女孩,女性照顾要周全一些,有利于女孩的成长。但如果一审判决男方抚养,仅就这一点,上诉审没有改判,发回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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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方不存影响孩子成长的不利因素,一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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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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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程序合理、运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该不会改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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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你所说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