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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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5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使刑满释放人员的落户和安置工作有章可循,其主要内容有: ——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后由原单位予以安置。 ——已被原单位开除或除名,但改造表现好的,劳改单位在其刑满释放前,向原单位提出重新安排工作的建议。 ——捕前无职业或者不符合回原单位安置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城镇后和一般待业人员同样对待,由劳动部门或街道,按照现行就业政策积极予以安置。 ——原系在校青少年学生,刑满释放后,符合学龄规定,现实表现好并经考试合格,允许他们复学、升学。 根据几个大城市的抽样调查,北京市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率从1983年至1990年平均为83。4%,1988年达90。2%;上海市1982年至1986年平均安置率为79%,其中安置在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占42。6%,从事个体经营的占26。9%,其他占9。5%。天津市近几年平均安置率为85%。 至于重庆是怎么个规定,就要看当地的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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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是退伍啊,刑释哪有安置费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