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三江县县城现在搞开发,买了很多基宅地给私人,但私人建房必需到房产局办理白蚁防治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2元计费,若不交费,想办理房产证就免谈,如果请柳州或南宁的白蚁防治中心的专家来防治,他们也不认可,就得他们自己做的才算有效,而且来了也只是对着四面墙喷喷,只是一个工人不到一上午时间,就收几千元,我问问这是不是强制性乱收费?他们有无法律依据?防治白蚁是不是能让业主以自愿的原则?他们收这费用要不要向物价局核算成本才能向业主收取适当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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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是强制性乱收费,但是,他们这种收费是有法律依据的(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因为防治白蚁是大家的义务,不是各人的事情。因此,不能以自愿为原则。但是,他们一定要向物价局核算才能向业主收取适当的费用。不过,他们不认可请来的专家来防治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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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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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吧,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三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收费虽然不是卖商品,但却是出售一种服务。"加强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是对的,但是行政相对人有选择找谁服务的选择权。第五条 白蚁防治机构跨辖区进行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的,应当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知道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合法/则并不像你讲的不能找外地的专家,这要专家所在机构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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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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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收费,别的地方怎么不收?这儿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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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所谓的行政附加强制性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建议:你可以向政府部门提出疑议,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如果你已经购买或付清价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理由为行政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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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价位高了,如果两家单位争执,看来确实法无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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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这属于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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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徐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市人民政府地市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 于广洲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和灭治活动。第三条 白蚁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其白蚁防治机构具体实施本辖区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取得江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白蚁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第五条 白蚁防治机构跨辖区进行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的,应当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委托给无房屋建筑防治资质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必须采取白蚁预防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列入基本建设项目内容,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预算。设计单位应当将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内容列入设计文件。第七条 房屋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无《白蚁预防合同》的,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八条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部、省建委制定的房屋建筑白蚁预防技术规范要求和《白蚁预防合同》,做好场地勘察、地面、木结构等白蚁预防工作。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白蚁预防工程竣工报告》。房屋建设单位未提供《白蚁预防工程竣工报告》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第九条 房屋使用人及仓储物资管护单位应当定期对使用、管护财产进行白蚁蚁情检查,发现蚁害,立即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申请灭治。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在发现或接到蚁害报告三日内派出技术人员进行蚁害情况现场勘察,提出灭治方案和措施,及时灭治白蚁,防治蚁害蔓延。第十条 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实行质量保证制度、预防质量保证期为十五年、灭治质量保证期为二年。在白蚁预防、灭治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蚁害的,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无偿进行灭治。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建立白蚁预防、灭治档案,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期内定期回访、复查防治效果。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防治时,应当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或者推荐的有效药物,并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药物采购、领取、保管制度。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按照省、市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标准,收取房屋建筑白蚁防治费用,白蚁防治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与行政处罚:(一)未取得房屋建筑白蚁防治资质证书,实施白蚁防治质量未达到国家、省和时防治标准要求的,责令停止白蚁防治施工,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将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擅自委托给无房屋建筑白蚁防治资质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防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拒不接受房屋建筑白蚁预防的,责令采取防治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四)未将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内容列入设计文件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已有白蚁蚁情发生而拒不接受白蚁灭治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强制灭治,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