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比较下物权与债权.1怎样区分,区分标准是什么2为什么法国民法典不把物权与债权分开,德国却分开,二者有什么不同.3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物权与债权分开或者不分开哪个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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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反映的是一种静态的财产关系,即对物的所有与支配;而债权反映的是动态的物权,是物的流转。两者共同作用,实现物权的移转。二、物权产生后,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它可以对抗世界一切人,向侵害其权利的任何人主张;而债权产生后,是一种对人权、相对权,只能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三、物权的取得,限制了物权的客体只能为物;而债的产生,则使债权既可为物,也可以是行为。学界更有一种认识,认为债的客体只能是一种行为。四、物权的取得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立,也不得随意变更其内容?又称物权法定主义;而债的产生,既可根据法律规定,如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而设立。如合同之债。一、在同一客体上,物权具有排他性。即“一物一权主义”。在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内容相同的数个物权。在实践中的一些共有关系里,在同一物上,就所有权而言,也只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是数个独立所有权;在债的关系里,则允许存在数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成立同一内容的债权的情况。如: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二、物权有顺序性,债权无顺序性。在同一物上成立物权时,以其成立的先后决定其顺序,第一顺序优于第二顺序。如:在同一物上的所有权、使用权、担保物权中,所有权为最优。而债权则不分成立先后,效力一律平等 《法国民法典》并没有采用物权的概念,其原因也许在于法国人不如德国人那样喜好和擅长抽象思维,但更重要的原因恐怕还是在于《法国民法典》是一个较为松散的体系,不设总则,不需要高度抽象,所以法国人既没有以契约行为为基础抽象出“法律行为”,也没有从委任契约中分离出“代理”关系,当然也无须运用“物权”概念去营造统一规范对于物的各种支配关系的物权体系。但即便如此,物权概念在法国现代民法理论中仍然被广泛使用。参照当前各国的规定及现今经济发展情况,分开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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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开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