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维护正义是我的天职;警察说:惩恶扬善是我的天职;检察官说:决不冤枉一个好人也决不放过一个坏人,是办案的精髓;至于法学家和监狱管教说了些什么我就不清楚了。总之,他们都与“法”有关,是在“法”的精神指引下开展各自的工作。那么,究竟什么是法的精神?我想知道比较科学的答案。
热心网友
“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体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程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在论的法的精神中是这样描述的。 精神一词给人以强烈的主观色彩,至少在汉语中是如此,它与人微言轻客观存在的物质是相对应的哲学范畴。但如果误以为法的精神也是主观的人的思想,那就是完全误解了孟德斯鸠。在孟德斯鸠那里,精神恰恰是一种客观的事物之间的本质联系。法的精神就是以人为本,自由,民主的精神。它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法是否合理? 我们很难说清法究竟是对,还是错?因为它总是维护一方面利益而损害到另一方面的利益;就好比最古老的《汉谟拉比法典》,维护了奴隶主的利益,但却损害了奴隶的利益。在专制社会,皇帝的一句话就是圣旨,是万能的法。当然,这样主观臆断的法只是制造冤假错案,搞得天下不得安宁;没有人是万知万能的,法决不能只是一个人的法! 第二,法是否能得生最大程度的普及? 有人说过“不知者无罪”,法若得不到普及就不能称之为法。世界各国有不同的法律条文,美国是联邦自治,地区之间各有各的法,在这个地方行得通的行为,到另一个地方可能就要被禁止了;看来法也是因地而异,但是不管怎样,制定法规的人都要有告知义务,就好比商场明码标价,公路两旁的限速招牌;人们都要有知情权,这就要做好普法工作;只有让人们知法,懂法,才会自觉守法。 第三,法的尊严能否得到维护? 法的强制性是法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再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执行,也不过一句空话。毕竟,人类社会的法律不同于自然界的法则。自然界的法则,立法与执法互为一体,也就是说自然界的意志和永不停息变化的力量合而为一;因此才形成自然法则的不可抗拒性。与之相比,人类社会的法律就没那么幸运了。在专制社会总有特权阶层贪赃枉法,总会有人逍遥法外;即便在现代社会,也会由于一些人的失职而不能公正执法,亵渎了法的尊严。 法并不是冷酷无情的。任何时候,犯法的人,等待他们的只有监狱和地狱;但是法的存在不是为个惩罚人,而是为了教化人;让犯罪者在痛苦,孤独中觉醒,弃恶从善。一旦,法失去教化的意义,单纯成为一种惩罚的手段,就将变得毫无意义。明清十大酷刑 ,刑讯逼供,残害无辜,罪大恶极!那不是守法,而是自掘坟墓!切记,惩恶扬善才是真正维护法的尊严! 第四,是否需要变法? 国不可一日无法,法不可一成不变。当旧法不能适应新的形势时,就必然变法。历史上有名的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 戊戌变法都是在改革旧法,也只有不断的进行社会改革,才能防患于未然,才能避免“天下大乱”的局面。因此,英明有为的政治家必然致力于社会改革,为人民谋福利。 当然法也有无奈的时候,当一切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时候,大起义,大革命就不可避免的爆发了。它们打破旧的秩序,建立新的法制。 无论何时,法都有不应该是一个人或者少数人的法,而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自由的精神永不灭! 。
热心网友
两百五十年前,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那部不朽名著《论法的精神》似乎都在回答着这个问题——“制约权力和维护权利.可见,法的精神来源于其强制的规范性,这也正是法区别于诸多意识、行为规范而立于社会之源泉。也正是因为有权力与权利之分,才有公法与私法之存.
热心网友
在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是法应当的精神。至于法官,警察,检察官等怎么说,那是自己说的,不代表法的精神。法官会枉法,人都会犯错误,但是,法学界通行观点:恶法非法。当然还差一句,我们没有,人人都不必遵守那样的法律。什么是恶法呢?就是违背人性,违反良心公平正义的法。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所以,不要把具体人和法的精神联系起来。尤其是在现在的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