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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多年前,在世界上最早创立了“沉默权”的国家——英国,由于受到爱尔兰共和军恐怖主义组织的频频袭击,便不得不开始去正视和考虑这样的一个问题:“沉默权”,是否应该修理修理了?于是,在英国,一项名为“有限沉默权”的刑诉司法新规则,便终于应运而生。  什么是“有限沉默权”?英国缘何会遭到恐怖主义的困扰?看来,这故事还得要从头说起。  在烟波浩瀚的北大西洋海面上,星罗棋布地散落着上万个美丽的岛屿。其中,距离英伦三岛西面不远,有一个面积约只有不列颠岛1/3的小岛,名叫爱尔兰。  中国素来有句古语,叫做:“远亲不如近邻”。但英伦三岛与爱尔兰这一对邻居,却自古以来就是一对不共戴天的冤家。  我们的世界法律之旅,现在就来到了爱尔兰的首都——都柏林。  虽然风光极其优美,但今天却依然贫穷落后的爱尔兰,在它千余年的历史上,最显著的特点便只有三个:音乐、宗教和苦难。千百年来,爱尔兰的“踢踏舞”风靡全球,而都柏林,则一直是享誉世界、比美维也纳的“音乐之都”。但千百年来,爱尔兰却一直被其紧邻的英国地主们无情地劫掠、压榨和屠杀,再加上根深蒂固的天主教与英国新教的宗教冲突,种种是是非非、恩恩怨怨交织在一起,很不幸,令爱尔兰民族的血液中,世世代代,遗流下一种对英格兰人无穷无尽的仇恨。  更为不幸的是,历史曾无数次地证明过:那些贫瘠落后而又充满仇恨的山沟里,长不出奶牛和蜂蜜——即公平、正义、博爱等人类最伟大的理想;相反,却可以盛开出遍地如火如荼、美丽而有毒的罂粟花——恐怖主义。历史上,爱尔兰对英国的恐怖主义活动可说是源远流长了,虽然,你可说一手播下了这些邪恶种子的英国人是自食其果,但当年,爱尔兰共和军游击队策划的无日无休的汽车炸弹、街头枪战、绑架暗杀、残害无辜等暴行,却实在也为全人类的文明所不容。  恐怖主义是对全人类生命和良心的藐视!恐怖主义是对全世界秩序与和平的挑战!于是,近十余年来,英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钟摆,便从历来的偏向“保护公民权利”的那一边,开始反过来,向有利于“打击犯罪”的那一边倾斜。  追寻着历史的足迹,我们的法律之旅现在又来到了伦敦。  1988年,英国政府就以“沉默权严重阻碍犯罪调查”为理由,通过了一项《刑事证据法令》,对沉默权的适用范围做出了重大的限制。例如:假若在嫌疑人身上或住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或痕迹,又或者嫌疑人被发现在犯罪现场或附近,而他又不肯解释原因时,法庭都可以据此法令,而作出对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推断。  “一国两法”?此《法令》一出,全英国马上出现一片激烈反对的声浪。当时,人们曾普遍担心,“限制沉默权”会导致警察暴力的滥用和冤假错案的增多。但在恐怖主义分子一片激烈的枪声、爆炸声中,慢慢地,支持“有限沉默权”的呼声便终于占了上风。1994年11月,英国议会,这个一贯以保守著称的立法机构,终于毅然决定对英国发明的沉默权规则,进行一次颇具现实性的改革。当时,在大笨钟下的这座英国议会大厅里,英国上议院曾以大比数票数通过了一部《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该法律,把《刑事证据法》中关于限制沉默权的4条条文,几乎是原封不动地明列在它的第34至37条中。  对此举热烈欢呼的,自然是英国广大的司法警员,还有,许多蒙受过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惨祸的受害者和被害人的家人。  但,打那以后开始,欢呼过后,英国的警察、法官们便要比别国的同行们多了一点麻烦,即:当他们一方面要“依法”向被告人宣读 “你有权保持沉默”的同时,另一方面,却又要“依法”向被告人说明——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你“保持沉默”便即是有罪——“您自己看着办吧”!  英国对沉默权规则的这一重大改革,不可避免地在国际法律界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和广泛的批评。许多法学家批评它转移了举证责任,损害了“无罪推定”的人权原则,并批评它容易导致警察权力、暴力的滥用等等,有的法学家更悲愤地说:“沉默权这一古老的文明,将被消灭于曾诞生了它的那个国家!”而这时候,有一个犯罪嫌疑人更是趁机起哄,把英国政府告到了欧洲人权法院。一时间,欧洲法学界的空气变得紧张起来。  1996年2月8日,欧洲人权法院接到了一宗英国人默里(MURRAY)诉英国政府的上诉案。上诉人默里称:北爱尔兰地区法院依照英国那部限制沉默权的“恶法”,对他被拘捕审讯期间“保持沉默”的行为,作出了有罪的推论和判决,是对《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公正审判)明显的违反和侵犯。  欧洲人权法院本来对英国的“限制沉默权”也颇有微词,但出于审慎的考虑,却也不愿公开站出来对这一项改革说三道四。现在,默里的起诉,却把人权法院逼到了墙角!经过激烈的争议,欧洲人权法院十二名大法官最后以7∶5的多数票作出了一项巧妙的裁决,判决书说:即使英国法官对嫌疑人的沉默作出了“不利的推断”,也并不构成对《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保证被告人能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审判的权利”——的侵犯。“默里诉英国”一案,就此被连消带打地驳回。  “限制沉默权是否等于侵犯了人权?”,对这一个尖锐的问题,欧洲人权法院终于给出了一个“不等式”的“说法”。  尽管世人对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批评为“模棱两可”,但“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至此,英国“限制沉默权”的改革,看来,是已成功地经受了一次挑战和考验。  或许,英国司法改革的这一小步,日后,又势必会发展成为人类文明的一大步?  有趣的是,英国这边才刚刚风平浪静,而美国那边,“沉默权”问题却又风云再起。  风波的源头,来自于一宗著名的“迪克森诉合众国案”。  查尔斯·迪克森是一个银行抢劫犯。1997年,他经不起几个损友的诱惑,参与了持械抢劫弗吉尼亚州的一家银行。但他的运气却是糟透了,才一动手,便被警察发现,接下来便是被缴械、被一副冰冷的手铐戴上了手腕。懊悔不已的迪克森,在警察还未来得及宣读他的权利时,便迫不及待地一五一十地对警察作了坦白认罪并供出同伙。后来,根据他的口供,在县法庭上,他被判处一项盗窃罪和三项非法使用枪支罪。如果4项罪名都成立的话,那么,这个倒霉蛋蹲大牢的日子,预计最少不会低于20年。  但此时,麻烦出现了。这麻烦是什么?想读者们也一定早就明白。这麻烦就出在:拘捕了迪克森的那位联邦探员,事实上,是从未有对迪克森宣读过他的权利,即依足程序告知他那条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后来故事的发展,其全部情节,便几乎是与“米兰达案”一模一样的翻版。  先是一个律师找到了迪克森。然后,迪克森听到了一堂有关“沉默权”的普法教育课。再然后,迪克森也如30多年前的米兰达那样地蹦了起来,狂叫:“告那家伙”!  弗吉尼亚州东部地区法庭很不情愿地受理了这宗似曾相识的上诉案。案情一清二楚,答案一目了然,有大名鼎鼎的“米兰达案”的经典判例在上,任何美国法官,不管你高兴不高兴,你所能做的事,都只能是不假思索地遵循先例,把迪克森宣布无罪释放。  但弗州的法官们是心有不甘:历年来在美国,像此类的案件实在是太多了!仅仅是因为警察在执法时犯了一点点无伤大雅的小错,仅仅是因走错了一小步程序,便要让那些罪证确凿甚至是恶贯满盈的罪犯们逍遥法外?更可怕的是,放虎归山之后,这些罪犯们绝少会从此洗手不干。相反,他们的反侦查经验更丰富、贼胆往往会更包天,日后再有恃无恐地去犯案,对社会势必会造成更大的祸害!面对着这些很不想放但却又不得不放的匪徒们,美国的法官们,往往是窝了一肚子的火。  于是,心怀怨愤的弗州法官,便一脚把皮球踢给了联邦第四巡回法庭。而不出所料,第四巡回法庭的判决,便果然是严厉地、毫不客气地给了迪克森当头一棒!  巡回法庭的判决书说:根据1968年美国国会颁布的《犯罪控制混合法令》:“被告人出于自愿的坦白,可以在审判中采用为对其证罪的证据,即使是未向被告人告知他们的权利”。据此法令,驳回迪克森的上诉:警员无错!迪克森还是有罪!还是该被投入漫长的牢狱!  迪克森和他的律师当场吓傻了眼。  原来,鲜为人知的是:在美国,居然还有这样一部与“沉默权”相反的法律!   原来,1968年,也就是在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刚刚确立两年后不久,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又通过了一部法律,就是上述巡回法庭援引过的《犯罪控制混合法令》(又简称为3501法)。该《法令》规定: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犯罪和控制犯罪,警员在执法的时候,即使没有向犯罪嫌疑人告知“米兰达警告”,法律也允许警察有权要求疑犯自动坦白罪行。  尽管在美国,这一把有利于警员的尚方宝剑尘封已久,亦几乎从来都不曾有人去认真舞动过,但,出于对“沉默权”规则放纵了不少罪犯的看不顺眼,联邦第四巡回法庭的法官们,便决心要重新擦亮这把宝剑,并打算趁机拿迪克森来开刀。他们斩钉截铁地宣称:由于该《法令》的制定时间在“米兰达规则”之后,所以:依照惯例,可以认为——这一法律已经取代了“米兰达规则”。换言之,“米兰达规则”——“你有权保持沉默”的说法,早就已经失效、过时、下课了!送本3501法令给你,蹲在牢里好好读读吧。  法庭的判决一出,美国是想像得出的一片哗然。许多民众是暴跳如雷,而许多警察却是在热烈欢呼。而迪克森却是别无选择,不是鱼死,就是网破!于是,官司便不可避免地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法律界,一场对“沉默权”规则史无前例的大挑战终于开始了。  想起来确实是有点儿好玩。世纪之交,正当中国人在地球的这边热烈地争议着“沉默权”应否上岗的时候,在地球的那一边,美国人却正在同样热烈地争议着——“沉默权”应否下课?  我们现在,又再次来到了华盛顿的联邦最高法院大门外。  公元2000年,6月26日,美国东部时间下午2时,联邦最高法院9名德高望重的终身大法官,在全球刑事司法界和民权组织的屏息注视下,开庭审理了沸沸扬扬的“迪克森诉合众国”一案。  美国司法的“九头鸟”,当日,又一次,成为了举世瞩目的明星。  本案开庭的时候,当年制定了那条家喻户晓的“米兰达规则”的沃伦大法官已经作古,今日的首席大法官、“九头之头”的宝座,已换了威廉·伦奎斯特来坐。伦奎斯特此人一贯以保守而著称,在其数十年的法槌生涯中,曾无数次地对“沉默权”提出过杀气腾腾的批评。这次,“米兰达规则”的命运落在他的手里,规则是否会重新改写?历史是否会出现倒退?尽管在九头鸟之中也还有许多激烈对立的意见,但最后,究竟是“鹿死谁手”?这一场审判的大结局又将会是如何?这就极富悬念、极其刺激地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  对迪克森这个倒霉蛋的命运,此时,已根本没人有空去理会了。美国人最关心的是:伦奎斯特大法官,是否会趁机抡起3501法的尚方宝剑,去废掉“米兰达规则”的武功?去让已有30余年历史的“沉默权”下课?许多热烈支持“沉默权”的美国民众,是恐惧地等待着开庭;而许多激烈反对“沉默权”的美国警察,却是在暗暗想像着——明日世界各大报章的头条!  戏剧性的一刻,终于在傍晚时分出现——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在法庭上用作不利于你的证据!”  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在宣布判决前,出乎所有人意料地,慷慨激昂地高声宣读了这一举世闻名的规则。然后,他用所有人都深感意外的语调继续强调道:“30多年前,由沃伦大法官领导的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中所确立的规则,植根于美国宪法之中,因此,不能为国会立法所废弃或取代……”  他语重心长地接着指出:“米兰达规则,已成为我们国家文化的一部分,而已深深地铭记在警察的日常生活中……联邦最高法院借此案例(迪克森案)再次旗帜鲜明地表示:保护犯罪嫌疑人不得被强迫自我归罪,对于美国法律和美国生活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最后,他庄严宣布:“联邦最高法院对本案,以7∶2的悬殊票决,坚持那条具里程碑意义的规则。即再一次重申: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之前,必须对其宣读‘米兰达警告’”。  许多美国的民众,当场爆发出一阵阵巨大的欢呼!  而许多美国的警员,却长长地、重重地叹了一口气。  私下里,“全美警察协会”对此判决表示愤怒和失望!而公开场合,联邦总检察长、前司法部长雷诺女士则表示:对此判决保障了美国一项优良的司法传统而感到高兴。  或许,还是前纽约警察总监帕特里克·默菲说的一句话最有风度而又最耐人寻味。他说:“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当警察,是我们特殊的荣幸”。而这句外交辞令背后的潜台词,却分明在无可奈何地叹息:在美国,警察这份工,真的不易混!  不管怎么样,“沉默权”在美国的命运,终于是“有惊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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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在世界上最早创立了“沉默权”的国家——英国,由于受到爱尔兰共和军恐怖主义组织的频频袭击,便不得不开始去正视和考虑这样的一个问题:“沉默权”,是否应该修理修理了?于是,在英国,一项名为“有限沉默权”的刑诉司法新规则,便终于应运而生。沉默权的由来:许多人对“你有权保持沉默”这句美国警察式的告知已耳熟能详,甚至把沉默权等同于美国的“米兰达规则”。其实,据有关学者考证,从立法上最早确立沉默权制度,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星座法院在审理约翰。李尔本出版煽动性书刊案时,以被告人拒绝宣誓为由,判定被告人犯有蔑视法庭罪。但两年后议会掌权,议会经审理认为星座法院的判决不合法,并判决禁止在刑事案件中强迫被告人宣誓,其理由是: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宣誓回答使他的生命或自由处于危险之中的问题,随后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遂成为英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但一提及沉默权却不能不提美国的沉默权,由其是将沉默权制度在美国推到极限的“米兰达规则”。1996年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米兰达等四起案件一并进行了评议,于1966年6月13日由美国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以5比4的表决结果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其要求警察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前,必须先告知四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选择回答,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将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要求律师在讯问时在场;如果你没有钱雇请律师,将为你指定律师。如果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没有向他作上述的告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将被法庭作非法取证被排除。米兰达规则把英国17世纪确立并由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重申的以“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为基本内容的“默示”的“审判”沉默权制度演变为“明示”的“审讯”沉默权制度,从而使西方沉默权制度发展到了“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