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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陷阱:填平比提防更重要 储户跌进信用卡还款陷阱 最近,有件事在街头巷尾酒楼茶肆传得沸沸扬扬,闹得人人义愤填膺。那是一位储户在银行的遭遇,各报是用这样的标题来报道这件事的:《两毛四生出八百多元利息,信用卡谨防还款陷阱》。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一位工商银行国际信用卡的用户张先生,2004年12月,用该卡刷卡消费39771。52元,他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分多次陆续共计还款39771。28元,少还了0。24元(事后才发现)。 但就是这区区0。24元,工商银行在他1月份的账单里记账两笔,共计853元的利息,利息是所欠金额的355416。67%!即利息为本金的3千多倍。 张先生查到账单后,立即致电工商银行95588,(这是个什么电话号码?一般地说,此类电话可以按谐音推测。如“148”即为“要司法”,是各地通用的司法局的答疑电话。如按此规律,95588则为“救我我爸爸”。这电话号码为了好记,就这么设计吗?设计得就如此无礼霸道吗?真是为跌入银行陷阱的人专设的电话号码。够狠够横的。——笔者点评)张先生得到的答复是:最新的国际信用卡章程,已将原来只对欠款部分收取利息,改为对消费款全部从消费发生日起,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 也就是说,他那39771.28元虽然早已按时还了,但仍然被收取了高额利息。按照工商银行的逻辑,“差一分钱没还,就等于所有的钱都没还”。 张先生对自己的遭遇自然是很生气,认为这是超级霸王条款。其实有张先生这样遭遇的消费者不在少数。 也就是说,该储户的遭遇并非个案,谁都可能碰上,真让人有点人人自危了。 银行对此振振有辞,认为罚息罚得“有凭有据”。 他们说,几乎所有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都有这样的条款: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 这段文字写得够专业的,可用信用卡并不都是金融业的专业人士,有多少人能读懂如此专业的文字?也许,这段文字的人是成心不让非专业人士读懂。要都读懂了,谁能眼睁睁地朝坑里跳? 对于如此阴招,无论是就此事答疑的专家,还是好心地报道此事的媒体,给出储户的应招都是:小心提防“信用卡陷阱”。 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四个办法避免遭受损失: 首先,明确所持卡银行的还款计息方式;二是在信用卡还款之前通过ATM机、电话银行或者网上银行等,查清所欠确切金额。三是提前在信用卡中存入一些现金,做补缺之用,但这些现金是不计息的;四是建立一个与信用卡相匹配的储蓄账户,让银行自动去划款,就省了每次还款的麻烦。 够复杂的。按业内人士的告诫,我们真得穿上又厚又重的防弹衣,戴上钢盔,拿上探雷器,兢兢业业,胆颤心惊得就跟在布雷区行走似的,一不小心就会缺胳膊少腿。 而且对于多达数亿张的信用卡用户来说,人人都可能跌人此种陷阱。这样的陷阱,真得认真对待。 谁有权挖陷阱? 对这样的状况,我们能不能发问:谁有权挖陷阱? 在人类的文明史上,曾有过挖陷阱的历史,那是人类的狩猎史的一部分,是人给野兽挖陷阱。那己经是一段遥远的历史了,动物是我们这个地球村的村民,爱护动物就是爱护我们自己,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怎么能给朋友挖陷阱? 可现在谁又在给人挖陷阱?按推理,给人挖陷阱的当然只能是野兽了。 可银行怎么给储户挖起陷阱来了?谁是人,谁又是野兽? 人给人挖陷阱,那是一种“以危险方式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那是要抓起来判刑,要坐牢的。 质疑《合约》的合法性 让人毛发倒竖的是,如果跌入此陷阱的储户状告该银行,该储户还很可能败诉。法院很可能会说,该银行的“处罚有据”,他们是按章程办事的呀。该银行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您在领用时并未表示异议,是得到了你的认可的呀。 各地因此而败诉的审判案例,并不少见。 法律都不能保护正义,还不让人毛发倒竖吗?于是,我们便不能不对此事认真地“说道说道”了。 “差一分钱没还,就等于所有的钱没还”。我们能不能问一声:凭什么? 它合法吗? 请问,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吗?符合《民法通则》中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四大基本原则吗?也就是说,这合法吗? “两毛四生出八百多元利息”,这公平吗? 这符合《民法通则》立法精神中最基本的的“公平法则”吗? 这一笔的利息居然会发生高达所欠金额的355416。67%!利息为本金的三千多倍。 请再注意在该《合约》中这样的字句:“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这个词挺高雅,其实就是民间俗称的“驴打滚”的“利生利”的利息。用已经作古的赵丽蓉的话,说直白些:“为啥这么脆?其实那就是个炒萝卜!” 银行将这样的不平等条款,用如此艰涩的文字,写入《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就合法了吗? 就振振有辞,罚息罚得“有凭有据”了吗?而法院就可以判决,因为储户在领用该卡时未表示异议,所以“事出有因”,“处罚有据”吗? 首先要审查的是该《合约》是否合法,如果该《合约》中暗含不合法条款,即使储户“未表示异议”,亦不合法。《民法》为国家二级大法,银行的条款必须服从,任何与《民法》立法精神相抵触的《合约》,均为无效《合约》。 银行的初衷 也许,有人会说,你是在为储户说话。当然,为储户说话不是错,没有什么不可以。可会不会有失公允?或有些片面? 那好,我们也为银行想想。银行设立这样条款初衷,为的是督促储户全额还款。即该《合约》中的:“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 可问题是,这样的“处罚”,我们把它称作为“处罚”,是因为它明确地带有强制意味,既不容申辩,又不容讨价还价。利息竟为本金的三千多倍,于是,这已不是正常的还款付息,而是一种“处罚”了。您想,欠了两毛四,便欠下了八百多元的债,这还不是“处罚”吗? 既是一种“处罚”,那么一大堆的新问题便又随即产生了,银行有“处罚”权吗?如果有,权力是一种授予制,此种权力的获得,是谁授予的? 银行与储户之间又是个什么关系?还是不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储户不愿意,又如何“复议”? “处罚”是既可以自己立法,又可以自己执行吗?如果没有“处罚”权,银行又凭什么“处罚”储户? 也许,银行是为了自卫,为了保卫自身的利益,保护银行的金融安全。可“自卫”也得有个“度”。这个“度”法律有十分明确的规定,那就是:侵害发生到何种程度,抵抗到何种程度。人家欠了你两毛四,你便要人家还你八百多,就不怕“防卫过当”吗?人家白你一眼儿,你就要把人家的眼珠子挖掉吗? 再说,制裁总还要分分是“恶意拖欠”,还是“无意拖欠”吧。无论如何,0。24元利息拖欠不能说成是“恶意拖欠”,谁“恶意拖欠”才欠这么点,有病? 总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压倒便是一顿杀威棒吧? 这样的《合约》必须废除。 对于陷阱,最要紧的不是提防,而是填平。别让老百姓跌进陷阱,比从陷阱里打捞老百姓更重要。 法律不能容忍任何以人为猎物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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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陷阱:填平比提防更重要 储户跌进信用卡还款陷阱 最近,有件事在街头巷尾酒楼茶肆传得沸沸扬扬,闹得人人义愤填膺。那是一位储户在银行的遭遇,各报是用这样的标题来报道这件事的:《两毛四生出八百多元利息,信用卡谨防还款陷阱》。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一位工商银行国际信用卡的用户张先生,2004年12月,用该卡刷卡消费39771。52元,他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分多次陆续共计还款39771。28元,少还了0。24元(事后才发现)。 但就是这区区0。24元,工商银行在他1月份的账单里记账两笔,共计853元的利息,利息是所欠金额的355416。67%!即利息为本金的3千多倍。 张先生查到账单后,立即致电工商银行95588,(这是个什么电话号码?一般地说,此类电话可以按谐音推测。如“148”即为“要司法”,是各地通用的司法局的答疑电话。如按此规律,95588则为“救我我爸爸”。这电话号码为了好记,就这么设计吗?设计得就如此无礼霸道吗?真是为跌入银行陷阱的人专设的电话号码。够狠够横的。——笔者点评)张先生得到的答复是:最新的国际信用卡章程,已将原来只对欠款部分收取利息,改为对消费款全部从消费发生日起,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 也就是说,他那39771.28元虽然早已按时还了,但仍然被收取了高额利息。按照工商银行的逻辑,“差一分钱没还,就等于所有的钱都没还”。 张先生对自己的遭遇自然是很生气,认为这是超级霸王条款。其实有张先生这样遭遇的消费者不在少数。 也就是说,该储户的遭遇并非个案,谁都可能碰上,真让人有点人人自危了。 银行对此振振有辞,认为罚息罚得“有凭有据”。 他们说,几乎所有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都有这样的条款: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 这段文字写得够专业的,可用信用卡并不都是金融业的专业人士,有多少人能读懂如此专业的文字?也许,这段文字的人是成心不让非专业人士读懂。要都读懂了,谁能眼睁睁地朝坑里跳? 对于如此阴招,无论是就此事答疑的专家,还是好心地报道此事的媒体,给出储户的应招都是:小心提防“信用卡陷阱”。 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四个办法避免遭受损失: 首先,明确所持卡银行的还款计息方式;二是在信用卡还款之前通过ATM机、电话银行或者网上银行等,查清所欠确切金额。三是提前在信用卡中存入一些现金,做补缺之用,但这些现金是不计息的;四是建立一个与信用卡相匹配的储蓄账户,让银行自动去划款,就省了每次还款的麻烦。 够复杂的。按业内人士的告诫,我们真得穿上又厚又重的防弹衣,戴上钢盔,拿上探雷器,兢兢业业,胆颤心惊得就跟在布雷区行走似的,一不小心就会缺胳膊少腿。 而且对于多达数亿张的信用卡用户来说,人人都可能跌人此种陷阱。这样的陷阱,真得认真对待。 谁有权挖陷阱? 对这样的状况,我们能不能发问:谁有权挖陷阱? 在人类的文明史上,曾有过挖陷阱的历史,那是人类的狩猎史的一部分,是人给野兽挖陷阱。那己经是一段遥远的历史了,动物是我们这个地球村的村民,爱护动物就是爱护我们自己,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怎么能给朋友挖陷阱? 可现在谁又在给人挖陷阱?按推理,给人挖陷阱的当然只能是野兽了。 可银行怎么给储户挖起陷阱来了?谁是人,谁又是野兽? 人给人挖陷阱,那是一种“以危险方式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那是要抓起来判刑,要坐牢的。 质疑《合约》的合法性 让人毛发倒竖的是,如果跌入此陷阱的储户状告该银行,该储户还很可能败诉。法院很可能会说,该银行的“处罚有据”,他们是按章程办事的呀。该银行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您在领用时并未表示异议,是得到了你的认可的呀。 各地因此而败诉的审判案例,并不少见。 法律都不能保护正义,还不让人毛发倒竖吗?于是,我们便不能不对此事认真地“说道说道”了。 “差一分钱没还,就等于所有的钱没还”。我们能不能问一声:凭什么? 它合法吗? 请问,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吗?符合《民法通则》中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四大基本原则吗?也就是说,这合法吗? “两毛四生出八百多元利息”,这公平吗? 这符合《民法通则》立法精神中最基本的的“公平法则”吗? 这一笔的利息居然会发生高达所欠金额的355416。67%!利息为本金的三千多倍。 请再注意在该《合约》中这样的字句:“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这个词挺高雅,其实就是民间俗称的“驴打滚”的“利生利”的利息。用已经作古的赵丽蓉的话,说直白些:“为啥这么脆?其实那就是个炒萝卜!” 银行将这样的不平等条款,用如此艰涩的文字,写入《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就合法了吗? 就振振有辞,罚息罚得“有凭有据”了吗?而法院就可以判决,因为储户在领用该卡时未表示异议,所以“事出有因”,“处罚有据”吗? 首先要审查的是该《合约》是否合法,如果该《合约》中暗含不合法条款,即使储户“未表示异议”,亦不合法。《民法》为国家二级大法,银行的条款必须服从,任何与《民法》立法精神相抵触的《合约》,均为无效《合约》。 银行的初衷 也许,有人会说,你是在为储户说话。当然,为储户说话不是错,没有什么不可以。可会不会有失公允?或有些片面? 那好,我们也为银行想想。银行设立这样条款初衷,为的是督促储户全额还款。即该《合约》中的:“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 可问题是,这样的“处罚”,我们把它称作为“处罚”,是因为它明确地带有强制意味,既不容申辩,又不容讨价还价。利息竟为本金的三千多倍,于是,这已不是正常的还款付息,而是一种“处罚”了。您想,欠了两毛四,便欠下了八百多元的债,这还不是“处罚”吗? 既是一种“处罚”,那么一大堆的新问题便又随即产生了,银行有“处罚”权吗?如果有,权力是一种授予制,此种权力的获得,是谁授予的? 银行与储户之间又是个什么关系?还是不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储户不愿意,又如何“复议”? “处罚”是既可以自己立法,又可以自己执行吗?如果没有“处罚”权,银行又凭什么“处罚”储户? 也许,银行是为了自卫,为了保卫自身的利益,保护银行的金融安全。可“自卫”也得有个“度”。这个“度”法律有十分明确的规定,那就是:侵害发生到何种程度,抵抗到何种程度。人家欠了你两毛四,你便要人家还你八百多,就不怕“防卫过当”吗?人家白你一眼儿,你就要把人家的眼珠子挖掉吗? 再说,制裁总还要分分是“恶意拖欠”,还是“无意拖欠”吧。无论如何,0。24元利息拖欠不能说成是“恶意拖欠”,谁“恶意拖欠”才欠这么点,有病? 总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压倒便是一顿杀威棒吧? 这样的《合约》必须废除。 对于陷阱,最要紧的不是提防,而是填平。别让老百姓跌进陷阱,比从陷阱里打捞老百姓更重要。 法律不能容忍任何以人为猎物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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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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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要小心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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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稳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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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分子利用人们认识的盲区,来行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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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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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赚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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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有陷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