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投资公司通常以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信托财产形态、项目运作情况、收益实现情况?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投资公司通常以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信托财产形态、项目运作情况、收益实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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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年90号文)规定:集合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月制作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以备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和监管部门查询,并至少按季将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和托管人提交的托管报告(适用时)书面告知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和监管部门。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除对监管机构相关信息披露,采用书面材料送达的方式外,对一般的社会投资者而言,特别是自然人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惯常采用的是在自己的门户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同时应单个投资者的请求进行书面材料的寄送工作。只有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相关清算报告会全部以书面方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