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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我国的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因此,我国法院体系是四级法院结构。 《法院组织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二)自治县人民法院;(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第23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第26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包括:(一)省高级人民法院;(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因此,地级市设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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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