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在朝阳区一家私营公司工作了1年零1月(未签劳动协议),现在公司老板拖欠他3个月工资未发,而且用一些旁杂手段希望让我的朋友自动提出辞职。在我朋友工作期间,曾为这家公司找来不少项目,按照当初老板的口头协议,他应该得到提成,可是由于没有书面协议,提成可能无法拿到。此外,我得朋友曾经因为谈项目从公司支取款项“xx项目前期费用”,可是公司老板现在想不作这个项目,并要求我的朋友要回这笔钱。我的朋友该怎么做呢?得不到提成,但他至少应得到自己的工资吧,请问怎么通过法律法规处理这类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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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朋友现在要做的几件事:  1。注意保留在该公司工作的证据,例如:工卡、出入证、工资条、考勤记录等(注意,上面要有公司的公章等等能够证明是该公司的必要信息),以证明双方是事实劳动关系;  2。及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时发放工资。劳动仲裁有时效限制: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拖欠工资的情况稍微有些特殊,但就怕劳动仲裁不认可,所以还是早去好;  3。公司要求追讨欠款、你朋友要求得到提成之类的,这些一般劳动仲裁就不管了,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在起诉前,可以做一个谈话录音之类的,获取一些证据。  另外:还要提醒楼主的朋友注意的是,劳动纠纷的处理周期,如果把仲裁和诉讼程序都走完的话,周期非常长。我现在帮朋友代理的一个案子,6月3号在朝阳劳动仲裁立的案,经过一系列审理,8月6号出仲裁结果。随后,公司向朝阳区法院起诉,又经过一系列审理,到现在一审判决还没下来呢。  我朋友当然不用自己出庭,可是他的几个同事就得自己一趟一趟往仲裁委员会、法院跑了,他们都快烦死了。  奉劝你的朋友,如果想好了,就和他玩到底;如果钱不多,无所谓,那就辞职走人,大家轻松。  如果需要了解进一步的信息,请发信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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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公司的做法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你朋友应正面向公司提出补发工资的要求,若公司仍坚持不发的话,可以按照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的规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支付拖欠工资,并支付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至于你朋友提前支取的“XX项目前期费用”,只要有证据证明该费用是公司计划项目,且是按规定、按程序操作,全部用于该项目,你朋友可不必理睬公司的无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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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对于提成的约定如果能够证明业应该予以支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