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D.E是某村村民。其中B是A的儿子,年龄14周岁,E是A的弟弟,是本县地税局副局长。A.B.C.D.E五人于1999年8月1日在富裕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零售,合伙协议规定: (1)合伙企业名字叫做洪达服装经营部,营业地点为富裕县城集贸市场南大街一号,租房四间。 (2)经营范围:服装零售;合伙目的:共同经营,共同享受收益。 (3)A.B.C.D.E各出资人民币l万元,10日前缴付完毕。 (4)利润平均分配,亏损平均承担。 (5)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由A负责分派任务。 (6)合伙企业解散时,各自取回自己的出资。 当时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于当日各自缴付出资。A将该协议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9月20 日电话告知E,对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洪达服装经营部,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登记。 问题:本合伙企业成立过程中,有哪些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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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不能成为合伙人,因为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E不能成为合伙人,因为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不能从事营利活动的主体。3、合伙协议记载的不够全。4、合伙协议规定的“(6)合伙企业解散时,各自取回自己的出资”与合伙企业性质不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第九条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十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九)违约责任。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第十五条 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