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壳上市,是指国内企业到境外设立公司,由该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对境内公司形成控股关系,然后将该境外公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 这是书上的定义。好像和题干不相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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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认为,书上给出的定义应该不是很全面,而只是中国企业通过“造壳”到外国申请上市的一种情形。“造壳”的关键在于“造”,既然是“造”,也就有多种“造法”,也就是说“壳”本身是不存在的,这里的“壳”本身就是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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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和理论本身就是有差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