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基于行政关系而引发的纠纷能否适用“仲裁”,请详细回答,谢谢。
热心网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我国仲裁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不能仲裁。说明行政纠纷不能适用仲裁。 要解决行政纠纷,有多种办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请人民法院解决和人民法院解决该行政争议的法律活动,这是行政纠纷解决的最重要途径;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除此之外,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失职,还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部门、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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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行政关系而引发的纠纷,只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能申请仲裁。附《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