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因为有别的工作着急和原单位解除合同,单位里以我上交辞职报告没满一个月为由,要扣我每年一个月的工资,我在单位里工作四年就是四个月的工资,这一个月不去上班还要算我旷工,不准我请假.我想知道单位里这样扣钱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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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如下:因为你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存在过错行为,你应该按照劳动合同上的约定支付违约金5000元。单位有权利要求你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而不是单位所任意解释的违约金。另外,你一个月不去上班关键要看是发生在什么时候,如果是你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去上班,那么就不能再算作矿工;如果是你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前不去上班,那就看劳动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或者是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另外,因为是你解除的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曾经为你支付过培训费用,那么对这部分费用,你还要返还给单位。还有,如果你是突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因此给单位造成了损失的话,你还要对这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总之,单位要不支付你工资,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单位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证明其不支付你工资及扣发工资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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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几点意见: 一是违约金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协商确定的,并非由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如果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违约金,你并在合同上签了名,则说明你没有对合同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合同应具备法律效力。但一九九六年劳动部曾就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数额作过规定,即违约金一般不得超过劳动者年收入的20%。从你介绍的情况看5000元的违约金显然过高。 二是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违约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但不得以克扣工资的形式来实施。 三是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后,在用人单位没有同意的情况下,三十日内你仍是企业的职工,仍应提供正常劳动,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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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没有根据于法于理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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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是说,劳动者可以在合同未到期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前提是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劳动者应正常出勤,参与正常工作。而不能上交书面通知后即自行走人(因为其中还有单位是否同意并接受的因素),否则就应视为旷工。至于单位按工作年限要求你支付违约金,这要看你的劳动合同究竟还有多长时间没有履行完,以及你的月均工资基数是多少,来衡量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假如象你在补充说明里谈到的,单位(或劳动合同)明确规定违约金额是5000元人民币,这种做法并无不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单位以每工作一年扣除一个月工资的做法,则是违法的。因此,因为你的行为构成违约,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最高金额为规定的5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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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劳动合同里对违约金做出了约定,在没有造成其他损失的情况下应该不超过这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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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在劳动合同你对违约责任是怎么定的? 如没有定,就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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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你们在劳动合同你对违约责任是怎么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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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扣我每年一个月的工资,我在单位里工作四年就是四个月的工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劳动法和相关规章规定的是:如果单位提前解除合同,而且你们双方协商一致的话,单位要按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给你经济补偿。而象你这种情况,劳动法和相关法规里没有规定劳动者要给单位补偿。  “这一个月不去上班还要算我旷工,不准我请假”——这个嘛,还是有一定道理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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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用人单位的这种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如果你不服,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