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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哪些生效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及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②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③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④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⑤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⑥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在何时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应当在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提出。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行政案件,申请执行期限为三个月。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递交申请书(写明当事人的自然状况、通讯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还应写明请求事项、可供执行的证据材料、申请日期,并签名、盖章),同时应递交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的法律文书。非诉讼行政案件还应写明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名称及具体规定。申请执行应向哪个法院提出 申请执行一般应当向作出一审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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