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东是某县电机厂翻砂车间的工人,他觉得自己的领导车间主任汪进贤人品不好,能力不强,又时不时给自己小鞋穿,因此一直向厂长要求将汪进贤免职或调走,但都没被采纳.后来许东到该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立案并判令将汪进贤免职或调走.问:次案是否属于民发调整的范围,法院应受理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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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完全属于单位内部的人事管理事务,法院也没有这样的权力,要是法院什么事都管,那这个社会的正常秩序就受到了破坏。就民事案件来说,法院只受理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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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案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法院只受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案件。 许东和厂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2、汪进贤若故意刁难许东,许东可以向厂领导、工会等反映,若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延长工作时间,少负工作报酬,可以向劳动主管部门申请解决。3、汪进贤的行为若导致许东的名誉、荣誉受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这里,汪、许就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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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会受理此案的。 人品好坏,不是职工个人的管辖范围,你可以不理他,少和他打交道,但你没有权利调整他的工作,更无权利起诉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