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现有一急事相求,如您看到请快复回,谢谢!事情是这样的,今天我接到一条信息,说是我舅伤的很重在医院,让我去。我以为是今天出的事故,不料到医院一看,我简直不敢相信,我舅全身都是烧伤,已经住院12天了,我今天还是义工(医院请的厂方付钱)照看他的人给我打电话讲的,我听主治医生讲住院时已经停止呼吸了,非常危险。已经花了四万多了。现在已经脱离危险在疗养。四肢已经没什么大的问题了,只是上半部份还是在冶疗。我今天通过义工也见到了他们厂的主管,主管告诉我是煤气炮炸烧伤的,护士也是这样讲的,主管告诉我热水已经在之前通知过全厂不可以用了,有四个冲凉房,每个里面都有热水和冷水,别人都用的冷水冲凉,在一个房间,而他用的是热水,所以就发生了事故。当然冲凉是下班时间在厂里的冲凉房内煤装置炮炸发生的事故,我想知道我现在该怎么做?你能告诉我吗?厂方希望后期的治疗家属分担一些,可,他没有家人了,没有结婚也没有父母了,我和家人是他唯一的亲人。我们该怎么做?这是工伤吗?他没有发过工资,他们厂也没有买保险,我们该如何做?请告诉我们好吗?不胜感激!盼复!请问您有没有过在大沙漠里看到绿洲,那时的心情就是此时我的心情,同是从中原来到异地他乡同是深圳的沦落人,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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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如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你舅受伤的原因看,非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且工厂已经通知不能使用热水的时候,而不知什么原因你舅没有遵照执行而造成伤害的发生,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企业应当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如果对企业的责任划分及赔偿费用不服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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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厂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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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他是在工厂提供的场所受伤的所以应该得到赔偿建议去他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咨询。在那里你会得到更多的帮助和法律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