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是中国银行的一名职工,1993年参加工作。进中国银行时签过为期一年的合同,中间一直再没有签合同但一直在中国银行上班,去年8月份补签过为期一年的合同,今年8月25号合同到期。现在因为中行改制裁人,9月12日通知我朋友不再续签合同。中行给的经济补偿计算方法是800元/月*12月=9600元,而中行去年职工平均工资有1200多元,该地区社会平均工资为870多?请问中行这样做有道理吗?还有中行一直没有给交纳任何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等),请问是否应该补缴?如果应该补缴请问应补缴哪几种,从什么时间开始补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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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到保护,《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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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裁人可以理解,但所给赔偿不合适,没给交纳各种保险不对,应去拘理力争,实在不行,可通过劳动仲裁机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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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有着本质的区别。所谓解除,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没有到期,由一方提出,或双方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而终止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到期,或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关系自行终结的一种行为。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均应根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乡村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劳动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需要说明的是是劳动者本人的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并非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此外,根据《劳动法》及《社会保险征缴条例》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从1993年劳动者参加工作之日起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