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做为出租人,把属于自己的房产租给一些饭店服务生居住.由于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影响,经常做出一些惊扰邻居的举动,比如在夜里大声说话,放音乐之类,导致邻居多次找他们,并发生过争吵,而且邻居也到我这里和我说明了他们的情况,要我来解决此事.你说我做为出租人,有义务来处理这些事吗?如果我不处理,出现问题,我会付什么后果吗?请大家给予解答,最好有法律方面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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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看来你的租户还没到违反条例的恶劣地步 你是应出面协调 但如果他们不听你也没办法 因为他们行为还不构成违法 你不可能解除合同和约束他们的行为  如果真的出事了 也不过是租户和你邻居们的民事行为 与你没关  其实这件是的解决方法是你邻居们先要求物管或当地居委会协作调解 再去环保局投诉噪音污染 还不行的话根据(民法通则)的第38条关于相邻权的条文去法院起诉 而你出于基本道德也要积极协助 才符合民法精神  现阶段国家关于相邻权的法律 少之又少 还是把事情本着道德观念解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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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广义的讲,上述条款中的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包括你问题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只不过已从狭义的房屋安全,演变为邻里纠纷,涉及人身安全。试想,由于承租人的不拘小节,甚至违反普通民众生活方式的劣习(经常夜里大声说话,放音乐等),已经严重扰乱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导致多次与他们交涉,严重时发生争吵,如果不及时处理好承租人与其他邻居的关系,完全可能导致邻居与行为不检点的承租人之间的矛盾激化,甚至酿成不堪设想后果,即简单的民事纠纷,演变成刑事案件,这种先例并不少见。以上并非危言耸听,主要是提醒你,作为出租人你有义务协调邻居与承租人之间的矛盾,否则的话,一旦出现不可预料的问题,作为出租人,应该作为而不作为,难道不该承担相应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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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离他们和他们点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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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出面调解一下也在情理之中,但你没有具体的义务。邻居可以向物业管理人员反映,由物业管理人员出面干预为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