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970年参加工作,1997年因病无法劳动,经单位同意签订"厂内退体协议",享受内退待遇,按月领取180元厂内退休金。今单位以"买断工龄"与我解除劳动关系。 由此想请教: 因单位无改制、合资、破产等原因,现还是以原厂名保持生产。在此情况单位可否同我"买断工龄"?我能否要求回单位上班? 另我的内退金180元也低于该市最低保障线,可否要求单位按最低保障线给付? 再者我在厂内从事的工种享受55岁的退体,若不幸被单位"买断工龄"推给社会,则我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是否还享受55岁的法定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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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这一做法本身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72条)。可见,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即使员工离开单位,也能享受享用的社会保障,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具体规定则有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如果企业在通过“买断工龄”的形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说明该企业没有依法为其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员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制止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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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最低生活标准是可以要求增加。你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了怎么回厂呀?要是是工伤可能会照顾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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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